非法集资罪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别:
1、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是否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定
2、是否是以单位的名义。
3、行为是否在单位成员的职务活动范围内,或者与单位的业务活动相关。
在非法集资中如果是为了单位的利益由单位作出的决定,那么就应当属于单位犯罪,如果是个人做出的决定,那么就属于个人犯罪,在进行处罚的时候也会不同。
一、污染环境罪之单位犯罪的范围
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通常以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的名义进行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单位犯罪是在单位的决策下实行犯罪行为,单位在决策犯罪时,往往表现为群体智能,并且是为了犯罪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通常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单位犯罪很多情况下涉及各种社会关系,一般有多个犯罪主体。单位犯罪常常与自然人犯罪相互结合、相互交织,混杂在一起,有时几个单位之间联合起来共同实施犯罪。更有甚者,有的单位勾结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干部领导进行权钱交易,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其次,单位的决策机构作为单位犯罪的决策主体,犯罪行为作出依据的决策程序是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犯罪行为的实施是由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所实施。因此,那些盗用、冒用单位的名义实施污染犯罪行为的,而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把违法所得纳入私囊的,或者单位内部的成员没有经过单位决策机构的批准,没有取得单位决策机构的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所有这些情形都不属于单位犯罪。第三,单位犯罪一般具有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济利益性犯罪占据着单位犯罪较大的比重。第四,自然人犯罪的危险性通常要远远小于单位犯罪的危害性,因为单位犯罪的很大一部分案件是大案和要案,直接负责人的职务高,犯罪单位往往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手中掌握的权力或者利用活动范围广、人员多、关系广等特殊条件进行犯罪活动,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的损失。
在单位犯罪之“单位”的限定上,国内有的学者提出,在确认环境犯罪的犯罪主体为单位时,首先应该判断单位刑事责任能力上是否具有合法存在性以及自身的完整性。单位的合法存在性,是指单位是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成立的,并且单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是在其合法存续期间所做出的。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是非法成立的组织,或者是冒用实际不存在的单位的名义实施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则不认定其为单位犯罪,而是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单位的完整性是指,在判断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属于单位犯罪时,单位应该以一个整体作为出发点,而非其内部的某一部分。因为如果只是其内部的一个部分实施了污染行为,由于行为主体不具有单位的责任能力,所以对于所造成的污染结果应该承担其独立的刑事责任,而不认定为单位触犯了污染环境罪。在明确了单位合法性存在的前提下,将单位的经济活动看作是为了给单位争取更多的利益,单位的代表、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经过单位的决策机关的批准或者授意之后,实施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除了对单位整体处以相应承担的罚金刑,还需要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以自然人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罚。
还有的学者认为,法人作为环境犯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因为犯罪的主体具有多样性:第一个主体是整体意义上的法人主体,另外一个犯罪主体则是作为法人内部的自然人主体,即该法人或非法人集团的法人代表与直接责任人员。法人是由若干自然人组成的,具有独立人格的有机整体,它与自然人一样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以独立的社会关系主体身份独立决定、处理与其有关的各项事务。法人意志是由法人机关或法人全体成员或部分代表以一定的程序、方式形成的整体意识,不同于自然人意识的个体性。法人污染环境,必须是法人代表按照法人的整体意识,以法人的名义来实施,其行为是法人整体意识的外在表现,法人应当对其行为负责,因此,法人是法人环境犯罪的主体;同时,法人代表、直接责任人员作为法人系统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参与实施犯罪,对法人犯罪的发生、发展负有重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在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犯罪的行为,构成了法人环境犯罪的另外一个主体,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二、污染环境罪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
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1)经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决定的;
(2)经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的;
(3)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得知单位成员个人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时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认、纵容或者默许的;
(4)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合同书、公章、印鉴等对外开展活动,并调用单位车辆、船舶、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等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
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对单位犯罪起决定、批准、组织、策划、指挥、授意、纵容等作用的主管人员,包括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指挥、授意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或者对具体实施单位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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