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财产权的法律规定及其文义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11:56:28 497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7—29条规定,国有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调取企业财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两项规定说明:第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东(出资者)可依所有者的身份,对其投入公司的资本享有权益及对公司施以控制,并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国家授权的机构、部门或国有企业作为股东(出资者)时,则具有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其投入的资本及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第二,公司或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法人,对法律上明确由其支配的资产(包括负债形成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就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股东(出资者)作为所有者,不对公司或企业的行为直接承担任何责任。第三,既然明确了(出资者)对于公司或企业及其资产的所有者身份,则公司或企业经营的任何收益,在未依法或依约分配给各股东、公司管理者、职工,未用以向国家纳税或向债权人偿债之前,均应属于全体股东所有。因为根据所有权或私有权的原则,财产的孳息或收益应归财产的所有者所有,直至全部生产资料均归社会所有,亦即实现共产主义之前,这一原则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上都将是有效的,不容被废弃的。因而法人财产权中不应包括收益权。当然,并不排除法人作为股东时,可以股东的身份行使收益权,这种情况与法人行使所有权时的情形是一样的(参见本文“三”)。公司或企业作为人们投资经营某项事业的法律形式或手段,由其作为受益主体也是没有意义的。以上规定体现了中国特色,它是在公有制条件下,对国家投资兴办企业及其性质和法律地位进行长期探索的结果。笔者十分赞同这两项规定及其上述内涵。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台以后,法学界关于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权的讨论及争议并未平息,因而有必要对法人财产权问题的来龙去脉作一简要回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其真谛。

二、法人财产权概念的由来以及对其讨论的有关问题

法人财产权问题,始于本世纪20年代初苏俄实行新经济政策时,其法学界关于国有企业的地位及其财产权性质的讨论。〔1〕1922年为配合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前苏联制订了第一部《苏俄民法典》,随后学者们便结合其中关于所有权的定义,开始了对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讨论,并提出了以下主要观点:

1、企业私有权或所有权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对企业的财产享有“独立经营主体”的私有权或所有权。

2、双重所有权观点。具体又有以下观点:〔1〕商品所有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对其可以处分的、作为商品流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中国家不允许作为商品流通的财产则属于国家所有。〔2〕信托所有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家委托国有企业管理一定的国家财产,国家对该财产享有信托人的所有权,企业对该财产享有受托人的所有权。〔3〕“总分式”的所有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家对整个国家财产享有所有权,同时,各国有企业对国家交给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3、经营管理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是全民财产的统一和唯一的所有权人,国有企业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国家交给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它在前苏联法学界占据了主流地位,并得到进一步发扬,被适用于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领域。在以上观点中,笔者认为,较为可取的还是经营管理权观点。因为它实事求是地反映了股东(出资者)与企业间关系的一般规律,确实具有普遍意义。但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它在实践中不能解决企业作为政府机关附属物、受政府机关任意干预或支配的问题。我国改革开放伊始,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序曲声中拉开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帷幕,法学界即在前苏联法学界讨论的基础上,继续就以上问题展开讨论。在讨论中,学者们重复了前苏联提出的各种观点,同时也在其基础上有所深化,并就我国国有企业与西方国家的公司开展类比研究。以下是我国学者在讨论中提出的主要新观点:(因为笔者曾在一篇文章中对其作过评价,〔2〕在此恕不详述。)

1.用益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的财产权是一种依法设立的用益权,在用益权存续期间,企业按自己的意志对企业财产使用、收益,国家不得过问,国家的所有权因而成为一种“虚有权”。该观点否认出资者对企业所应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与各国企业制度的实际不符,自不待言。

2.委托经营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所有权中应当增加一项“委托经营权能”,以便通过法律强制性地建立委营关系,由国家将这项权能交给企业,成为企业的一项法定权利。这种观点把所有权视为其各项权能的简单相加,忽视了所有权是一种包含着利益的支配力之真谛。

3.几种双重所有权观点。笔者拥护“一物一权”的学理及现行法律规定,故对以下观点均不敢苟同:〔1〕占有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家对全民财产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业对企业财产享有“占有权”;占有权是一种相对所有权,属于物权性质。〔2〕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在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中,国家享有法律上的单纯的所有权,企业则享有直接对企业财产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并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3〕法人所有权观点。这种观点借鉴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财产权结构,认为国家投资设立企业时,国家所有权转换为出资权或股权,企业则取得法人所有权,同时国家保留着对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可于企业终止时取回清算后剩余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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