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7—29条规定,国有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调取企业财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两项规定说明:第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东(出资者)可依所有者的身份,对其投入公司的资本享有权益及对公司施以控制,并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国家授权的机构、部门或国有企业作为股东(出资者)时,则具有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其投入的资本及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第二,公司或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法人,对法律上明确由其支配的资产(包括负债形成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就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股东(出资者)作为所有者,不对公司或企业的行为直接承担任何责任。第三,既然明确了(出资者)对于公司或企业及其资产的所有者身份,则公司或企业经营的任何收益,在未依法或依约分配给各股东、公司管理者、职工,未用以向国家纳税或向债权人偿债之前,均应属于全体股东所有。因为根据所有权或私有权的原则,财产的孳息或收益应归财产的所有者所有,直至全部生产资料均归社会所有,亦即实现共产主义之前,这一原则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上都将是有效的,不容被废弃的。因而法人财产权中不应包括收益权。当然,并不排除法人作为股东时,可以股东的身份行使收益权,这种情况与法人行使所有权时的情形是一样的(参见本文“三”)。公司或企业作为人们投资经营某项事业的法律形式或手段,由其作为受益主体也是没有意义的。以上规定体现了中国特色,它是在公有制条件下,对国家投资兴办企业及其性质和法律地位进行长期探索的结果。笔者十分赞同这两项规定及其上述内涵。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台以后,法学界关于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权的讨论及争议并未平息,因而有必要对法人财产权问题的来龙去脉作一简要回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其真谛。
二、法人财产权概念的由来以及对其讨论的有关问题
法人财产权问题,始于本世纪20年代初苏俄实行新经济政策时,其法学界关于国有企业的地位及其财产权性质的讨论。〔1〕1922年为配合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前苏联制订了第一部《苏俄民法典》,随后学者们便结合其中关于所有权的定义,开始了对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讨论,并提出了以下主要观点:
1、企业私有权或所有权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对企业的财产享有“独立经营主体”的私有权或所有权。
2、双重所有权观点。具体又有以下观点:〔1〕商品所有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对其可以处分的、作为商品流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中国家不允许作为商品流通的财产则属于国家所有。〔2〕信托所有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家委托国有企业管理一定的国家财产,国家对该财产享有信托人的所有权,企业对该财产享有受托人的所有权。〔3〕“总分式”的所有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家对整个国家财产享有所有权,同时,各国有企业对国家交给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3、经营管理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是全民财产的统一和唯一的所有权人,国有企业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国家交给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它在前苏联法学界占据了主流地位,并得到进一步发扬,被适用于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领域。在以上观点中,笔者认为,较为可取的还是经营管理权观点。因为它实事求是地反映了股东(出资者)与企业间关系的一般规律,确实具有普遍意义。但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它在实践中不能解决企业作为政府机关附属物、受政府机关任意干预或支配的问题。我国改革开放伊始,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序曲声中拉开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帷幕,法学界即在前苏联法学界讨论的基础上,继续就以上问题展开讨论。在讨论中,学者们重复了前苏联提出的各种观点,同时也在其基础上有所深化,并就我国国有企业与西方国家的公司开展类比研究。以下是我国学者在讨论中提出的主要新观点:(因为笔者曾在一篇文章中对其作过评价,〔2〕在此恕不详述。)
1.用益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的财产权是一种依法设立的用益权,在用益权存续期间,企业按自己的意志对企业财产使用、收益,国家不得过问,国家的所有权因而成为一种“虚有权”。该观点否认出资者对企业所应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与各国企业制度的实际不符,自不待言。
2.委托经营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所有权中应当增加一项“委托经营权能”,以便通过法律强制性地建立委营关系,由国家将这项权能交给企业,成为企业的一项法定权利。这种观点把所有权视为其各项权能的简单相加,忽视了所有权是一种包含着利益的支配力之真谛。
3.几种双重所有权观点。笔者拥护“一物一权”的学理及现行法律规定,故对以下观点均不敢苟同:〔1〕占有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家对全民财产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业对企业财产享有“占有权”;占有权是一种相对所有权,属于物权性质。〔2〕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在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中,国家享有法律上的单纯的所有权,企业则享有直接对企业财产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并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3〕法人所有权观点。这种观点借鉴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财产权结构,认为国家投资设立企业时,国家所有权转换为出资权或股权,企业则取得法人所有权,同时国家保留着对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可于企业终止时取回清算后剩余的财产。
-
财产没收的定义及其相关法律条文
496人看过
-
重婚罪解释:法律对重婚罪的定义及其含义
245人看过
-
行贿及自首案件的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
464人看过
-
婚前财产的定义及法律规定?
452人看过
-
针对寻衅滋事的法律条文及其解释
301人看过
-
了解抢劫罪:法律规定及其含义
69人看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 更多>
-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是哪些及意义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05司法即法律的意义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维持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
婚姻自由权的含义及其解释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4-11-19婚姻自由权,也称为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自主自愿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婚姻自由权是涉及公民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人格权。依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婚姻自由既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权利内容。结婚自
-
非征定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解释陕西在线咨询 2024-11-17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会扰乱金融秩序。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若单位犯前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及其司法解释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02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
财产抵押和质押的定义及解释广西在线咨询 2024-11-05质押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