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每个星期的报到规定是怎样的?
监外执行每个星期的报到规定需要在每个星期电话汇报一次,一般而言,按规定在下达执行后到当地司法机关报到接受矫正,在三个月内见面二次,每星期电话汇报一次,,三个月后到解矫日止,见面一次,二个星期汇报一次,其间每月至少参加社区劳动8小时。
二、监外执行需要满足的条件有有哪些?
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另外不满足监外执行条件的,也不能申请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综合上面所说的,监外执行就是针对于犯罪人员符合条件可以不用在监狱里面服刑,但对于当事人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报道,对于具体的时间就会结合犯罪人员的罪行来进行设置,但如果确定了时间当事人就需要配合,从而保障自己不会再承担其它的责任。
暂予监外执行,我们国家是属于法定当中所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在监狱外部执行刑罚的情况,比如说因为存在着身体方面的原因,并在监狱执行刑罚不太合适的话,那么是可以申请保外就医,也就是在与境外执行,如果这些情形消失的话,那么是可以收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n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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