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赣府字(2002)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现将《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的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促进各市、县(区)、各部门、各企业进一步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党代表会议精神,坚持以加快工业化为核心,以大开放为主战略,以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强动力,强化以工业的崛起加速江西的崛起,以工业振兴实现强省富民的责任意识,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立
对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的奖励,共设立四类奖项,即年度贡献奖、园区发展专项奖、十强企业专项奖、三年翻番奖。
(一)年度贡献奖。
1、评选范围:分别以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市直工业、(市、区)工业为评选单位,凡隶属于上述评选单位的各类工业企业均包括在内参与评选。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二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所属企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年水平;
三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所属企业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所属企业当年不得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是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的企业,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六是财税贡献增加额高。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上交税金总额系指上交国税和地税的全部税金总和,以实际入库数为准,下同)须比上年增长8%且增加500万元以上;设区市市直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8%且增加400万元以上;县(市、区)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8%且增加300万元以上。
3、奖励标准:
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8%且增加5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超额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设区市市直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8%且增加4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县(市、区)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8%且增加3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
4、奖金来源:
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的奖金由省财政拨付;设区市、县(市、区)的奖金50%由省财政直接拨付,50%由同级财政拨付。
5、奖金分配:
奖金总额的55%用于奖励有贡献的纳税企业法人代表;45%用于奖励纳税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其他有功人员。奖金的具体分配由各受奖单位自行确定。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只予以表彰,不发奖金。
(二)园区发展专项奖。
1、评选范围:全省县级以上的各类工业园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工业园、高校及民营科技园等。
2、评选条件:
一是按照各工业园区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额排序,评出招商引资前10名;
二是按照各工业园区当年工业销售收入完成额排序,评出销售收入前10名;
三是按照各工业园区当年工业增加值完成额排序,评出工业增加值前10名;
四是按照各工业园区当年上交税金额排序,评出上交税金前10名;
五是按照各工业园区安置劳动力就业人数排序,评出安置劳动力就业前10名。
3、奖励原则:
对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上交税金、安置劳动力就业前10名的工业园区,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三)十强企业专项奖。
1、评选对象:全省所有工业生产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当年实现盈利;
二是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三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年水平;
四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当年不得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是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的企业,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3、奖励原则:
按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各占50%综合排序前10名的工业生产企业授予江西工业十强企业称号,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四)三年翻番奖。
1、评选对象: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县(市、区)。
2、评选条件:
以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为评选指标,以2001年末为指标计算基期,以2004年末为指标计算末期,三年指标增长超过100%的即可入选。
3、奖励原则:
对三年翻番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奖励,对于3项指标全面翻番的将授予工业三年翻番全面先进单位称号,单项指标翻番的将授予工业三年翻番单项先进单位称号。
二、评奖程序
(一)由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符合本办法评选条件的参评单位和奖项,在次年3月底以前向省经贸委申报。
(二)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审计厅、省安监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合作办、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对申报单位和奖项组织评审。
(三)经评审符合受奖条件的单位,报省政府批准后,按照本办法兑现奖励。
(四)评奖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并通报全省。
三、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自2002年度开始实施,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体改办、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关于冶金医药等集团公司经营者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工字(2000)145号),自2002年度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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