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消费者孙先生因病在徐州市一家医院医治,吊水时发现已经滴了十多分钟的输液瓶内有异物,经仔细检查异物为死蜘蛛。该输液为无锡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医务人员立即为孙先生更换了吊瓶,并把问题输液瓶封存。孙先生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无果,于2008年12月投诉到徐州市消费者协会。
市消协多次组织消费者、医院、制药公司三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无锡某制药有限公司承担消费者相关项目的检查费用3000元、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5000元,并一次性补偿现金10500元。
医患关系也是消费关系。患者到医院治疗疾病,是接受医疗服务,属于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安全权和求偿权。在此案件中,作为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服务行为过程中,有保证所提供的医疗产品符合质量规范的义务,当然最终应由生产者的某制药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调解过程中,制药公司积极配合参与调解,并承担了所有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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