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工作人员配枪吗
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结合人民检察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配备的公用枪支,是执行公务用枪,用于保障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的枪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枪支的配备范围
第四条检察干警使用枪支,是依法执行公务的需要,必须严格按配备标准和范围配发枪支(见附件)。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司法警察因执行公务的需要,可以借用公务用枪。
第三章使用公务用枪人员的条件
第六条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必须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参加司法工作一年以上,熟悉枪支性能、使用方法。
第七条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政治人事部门资格审查后,参加省级人民检察院枪支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填写《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报相应公安机关批准后,领取《公务用枪持枪证》。
第八条使用公务用枪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配枪资格,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一)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二)因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
(三)丧失依法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四)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五)有酗酒恶习的;
(六)违反规定滥用枪支的;
(七)违反枪支保管、使用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八)其他应取消配备公务用枪资格的情形。
第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坚持经常对使用枪支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方面的教育,定期组织实弹射击训练。
二、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配备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三、需要什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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