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是按下列标准规定的:
1、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9条、第20条对特殊地域管辖作了专门规定: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原告所地的”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关于同一事实对人身又对财政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房屋拆迁、征用土地等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正确及时地审理和判决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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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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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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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13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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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其具体规则如何辽宁在线咨询 2023-07-05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地域管辖的一种。以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标的物及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一般适用于种类复杂的民事诉讼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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