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8 17:10:36 438 人看过

地域管辖是按下列标准规定的:

1、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9条、第20条对特殊地域管辖作了专门规定: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原告所地的”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关于同一事实对人身又对财政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房屋拆迁、征用土地等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正确及时地审理和判决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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