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反间谍法》所称“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所称“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反间谍法》所称“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反间谍法》所称“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敌对组织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确认。
第六条《反间谍法》所称“资助”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组织、个人提供用于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反间谍法》所称“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第八条下列行为属于《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一)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三)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四)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七)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八)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二、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九条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
第十条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依据《反间谍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缉、追捕。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反间谍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履行《反间谍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安全防范义务,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推动落实防范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责任。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属于《反间谍法》第七条所称“重大贡献”:
(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
(三)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十七条《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第十八条《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下列情形属于《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立功表现”:
(一)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三)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四)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现的范围内对国家安全工作有特别重要作用的。
第二十一条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间谍行为,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照《反间谍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的,依照《反间谍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造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反间谍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涉嫌间谍行为的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出境。对违反《反间谍法》的境外个人,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并决定其不得入境的期限。被驱逐出境的境外个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得入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间谍罪的量刑标准是啥
16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是根据谁制定
303人看过
-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宪法谁制定的
281人看过
-
在我国反间谍法全文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376人看过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400人看过
-
我国刑法规定的间谍行为
135人看过
驱逐出境,是指主权国家强制外国人限期离境。主权国家为维护本国安全利益或社会公共秩序,有权将违反本国法律的外国人或外交人员驱逐离境。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被限期离境,在通常情况下,需由法院做出判决,是一种法律措施;有的由安全部门宣布,是一种行政措驱... 更多>
-
请问一下关于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坚持什么原则云南在线咨询 2024-09-18根据反间谍法的规定,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
-
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哪些反恐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11第二十七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什么是抗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湖南在线咨询 2023-08-2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抗辩权主要是指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对抗权,分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其他法律规定等。
-
什么是反间谍法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52014年08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开幕,听取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修订国家安全法议案的说明。“国家安全法”的名称拟修改为“反间谍法”。反间谍法对现行国家安全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特点。是一部为适应中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的法律。法律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等六类行为确定为间谍行为。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所以说反间谍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什么是合同行为?西藏在线咨询 2023-08-20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行为又称“契约行为”。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法律关系的双方法律行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根泰大陆法各国的民法,合同行为除须遵循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外,还适用民法典上的具体规则(参见“合同”)又称“集合行为”、“共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