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管理领域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提高依法办案水平,近日,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下发《关于规范城市管理领域大气污染案件法律适用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城管部门的管理范围和执法依据,同时对城市管理领域内大气污染行为进行罚款处罚,一律顶格处罚。
据了解,城管部门将渣土处置、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垃圾焚烧、道路扬尘以及重点区域的的防燃防尘等方面,列为重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列出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
城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在处理城市管理领域内大气污染行为时,对其进行罚款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由裁量幅度的,一律顶格处罚。
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标排放的,城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依法按日连续处罚、依法采取停业、关闭措施等行为进行处罚。对不予配合检查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行为进行从严处罚。
据了解,城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大气污染案件中,将巡查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大气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并建立摸底排查和查处整治台账,实现全天候、无缝隙监管。
相关链接各种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1.渣土处置或其他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对施工时未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的,运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未采取篷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的,未对施工工地车行道路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办法》第41条之规定,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2.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污染环境行为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之规定,处5万元以下罚款。
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排放的油烟、烟尘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扰民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4条之规定,还应当作出限期治理或者停业的行政决定。
3.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行为对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办法》第40条之规定,处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存储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行为依据《山东省实施办法》第40条之规定,处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5.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4条之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万元以下罚款。
7.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二款之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
对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11项之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道路保洁扬尘行为对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3条之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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