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的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1 10:13:22 223 人看过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诉前保全负责部门各地法院操作不一样,有的是立案庭受理并执行,有的是立案庭受理交给执行庭执行,还有的是立案庭受理后分到审判庭,再交给具体审判该案的承办法官执行。诉讼保全则一律由承办该案的法官执行。因此,具体法律根据确实是空白,主要看各地法院操作惯例。

在当代生活当中,在诉讼过程发生一些具体的变化的时候,当事人是可以根据自主的意愿来对诉讼请求发生一定的调整,而这个调整必须要依据相关的事实和法律,比如说民事诉讼法当中,对此就有着允许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

一、诉讼保全标的物更换请求是否合法?

诉讼保全标的物更换请求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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