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妻子犯故意杀人罪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原告吴男与被告吴女离婚。
原告吴男与被告吴女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同年10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吴林。被告吴女与原告吴男及家人关系不太好,2009年9月,小孩吴林患病需要医治,经被告吴女要求,原告吴男只给50元钱后就外出打工。为此,被告吴女于2009年9月17日晚上11时许用被子把小孩吴林捂死,后被告吴女跳水自杀,但被家人发现后将其救起。2010年4月29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吴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经审理后院认为,原告吴男与被告吴女结婚后,因被告吴女平常与原告吴男及家人关系不太好,加上小孩吴林患病需要医治而原告吴男只给50元钱后外出打工,引发被告吴女用被子捂死小孩吴林,现被告吴女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吴女的行为给原告吴男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且被告吴女被判处长期徒刑,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吴男提出离婚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女要求原告给予两万元的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被告吴女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有两头大猪,因没有举出相关的证据证实,该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欲离婚丈夫未应怒烧房妻子获刑
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的任某家住蒙山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柏林镇,因与丈夫感情不和而分居。丈夫与其父母在淄博做生意,任某暂居于柏林镇柘沟村其叔父家中。2014年2月17日上午,任某打电话让丈夫回来协商离婚事宜,丈夫未答应。任某遂心生怒气,竟想出了烧自家的房屋逼迫丈夫回家离婚的歪招。之后,任某到加油站购买了一瓶汽油,回到其与公公婆婆共同居住的家中,将液化气罐搬到西堂屋内,并将汽油浇到西堂屋里的被子上,打开液化气罐阀门后,点燃被子,进而引发火灾,将该房屋及屋内部分生活用品烧毁。经鉴定,被烧毁房屋及物品价值47393元。2014年5月14日,任某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5月29日被逮捕。同年8月25日,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立案。
平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因个人婚姻问题,为发泄不满故意纵火焚烧自己居住的房屋,给附近住户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危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本案系因个人婚姻问题引发,纵火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已取得房屋的共有人谅解,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中,放火罪被列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首位,由此可见此罪的危害之大。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往往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此外,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行为都构成放火罪,放火焚烧本人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关键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构成放火罪,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等。从该案实际看,虽烧的是自家房屋,但是其住房还紧邻其他街坊,使用了高度危险的汽油和液化气罐,所以其放火行为对其他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已经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法院将其行为定性为故意放火罪。该案由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纵火犯罪系因个人婚姻问题引发,纵火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主观恶性较小,故法院结合实际,从轻对其作出了判决。
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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