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工〔2007〕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0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
关于调整200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宁劳社工〔2007〕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0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
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
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
此次定期待遇调整项目有: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145元;二级每月增加137元;三级每月增加129元;四级每月增加121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并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生活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81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65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49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65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49元。
四、调整时间
此次定期待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五、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六、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附表: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情况表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抄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7年6月18日印发
附表: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情况表
类型
等级
增加标准
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
145
伤残二级
137
伤残三级
129
伤残四级
121
生活护理费
完全护理依赖
81
大部分护理依赖
65
部分护理依赖
49
供养亲属
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
65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
49
注:1、表中伤残一级至四级为职工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
2、表中护理依赖等级为职工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护理依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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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对象: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调整标准:
1、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分别为308.7元、291.6元、274.4元、257.3元。计发待遇后,如伤残津贴低于200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与伤残相应等级百分比之积的,分别按1640.5元、1549.4元、1458.2元、1367.1元计发。?
2、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根据供养对象也作出调整。根据规定,属配偶的,增加额按2009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月增长幅度343元的40%计发;属其他亲属的,增加额按2009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月增长幅度343元的30%计发;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额在上述增幅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计发。?
3、生活护理费部分以200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另,根据规定,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其定期待遇调整参照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幅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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