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可以终止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1 19:03:23 251 人看过

居住权无法人为终止,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

一、有居住权的房屋能不能出租呢

一般情况下设立居住权的房子不能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住房永久居住权是多少年

住房永久居住权时指的是居住权人死亡时结束。《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三、男方父母有房子居住权吗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规定,男方父母是否有房子居住权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设立居住权的合同以及是否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0日 13: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居住权相关文章
  • 债务人可以终止债权吗
    可以。债务人可以放弃到期债权,但如果对债权人造成了侵害,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一、行使撤销权有什么情形行使撤销权有以下情形: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强制执行期间债务人转移了自己名下的财产,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二、债务人转移财产应该怎样处理(一)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
    2023-06-29
    156人看过
  • 监视居住是否终止侦查
    当事人被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不可以终止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间侦查期限是多久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辩护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
    2023-08-12
    205人看过
  • 房屋管理规定:居住权到期或终止
    居住权期间届满指多长时间,要依据居住权合同的约定而定,约定的期限到期后,居住权就消灭。居住权是房屋用益物权的一种,设立居住权后,居住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使用房屋的,不得损害居住权人的利益。居住权期限有多久居住权期限根据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到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
    2023-07-21
    484人看过
  • 居住权人可以带家人一起居住吗
    一般情况是可以的。但如果设立居住权人明确要求不可以的情况下,则不行。一、房屋居住权是否能转让房屋居住权不可以转让。房屋永久居住权是一种使用权,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才可以进行买卖,所有权指的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房屋永久居住权不能买卖。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居住权是何时成立合同签订后,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当事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尚未达到设立居住权的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持有居住权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房地产登记机关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录居住权的相关内容,才能设立居住权。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只在住宅部分设立居住权,不仅要在居住权合同中明确,还要在房地产登记簿上明确记载。三、宝宝小孩可以单独户口吗不可以单独立户。1.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
    2023-02-19
    371人看过
  • 外资企业终止仲裁可以直接终止吗
    一、外资企业终止仲裁可以直接终止吗?一般来说,外资企业终止仲裁还不能直接导致终止的后果,外资企业的终止必须满足规定的流程和手续,具体如下: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4、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
    2023-06-06
    94人看过
  • 居住权限期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可以继承吗
    一、居住权限期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可以继承吗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不可以继承。居住权人死亡,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由约定居住权期限,如果没有约定,居住权一般至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将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居住权信息注销。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具体如下:1、房子70年产权,届满自动续期2、婚前父母帮买房,属于个人财产3、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归业主享有,对黑物业说拜拜!顺便说一点,业主有权换物业。4、侄子侄女可继承叔伯遗产5、房子不解除抵押,可直接过户,在抵押中的房子可以带着抵押权卖,抵押权对房产的交易不影响,同时卖房子不需要取得抵押权人(这里主要指银行
    2023-04-06
    457人看过
  • 住宅居住权可以随时取消吗
    居住权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消灭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居住权期限届满;二是居住权人死亡。除此之外,不可以随时取消居住权,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一、房屋有遗嘱,就一定是继承人的吗(一)设立居住权的房子不能继承。在大家的意识中,只要是父母的东西,在父母去世后都能继承,但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应通过合同或遗嘱确立,并在确立时进行登记。居住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居住期限届满或者权利人死亡,居住权消灭。在继承父母房产时,需要搞清楚这房子是否设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不能继承。(二)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继承人,除非有遗嘱写明财产只属于自己,否则财产可以平分。如果父母或者配偶去世了,留下有房产的话,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假如房产价值100万,将由儿子,女儿等第一继承人平分,而第二继承人是无权分享这财产的。(三)注意遗嘱的效力问题。过去立遗嘱是比较复杂的,立好遗嘱后,还需要到公
    2023-04-04
    94人看过
  • 可以公证房产居住权吗
    可以公证。根据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一、遗赠扶养协议需要进行公证吗遗赠扶养协议不需要公证。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二、分析买安置房可以公证么公证处不会办理安置房买卖及产权公证。根据《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
    2023-04-10
    235人看过
  • 终止功能居住证是什么意思
    一、终止功能居住证是什么意思1、居民办理居住证到期,到期后没有续办居住证将自动终止居住证相关功能;2、公司办理的居住证,如果员工离职,没有就业登记,也会终止居住证功能。二、终止功能居住证如何重新恢复功能1、居民居住证功能终止,可登录当地居住证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居住证办理中申请居住证类型转换,24小时内可转换居住证功能。2、线下办理,个人到居住证办理房管所登记住址,然后到居委会、派出所可激活居住证,可激活半年,有社保的可以让用人单位办理。3、终止功能居住证续办时间。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十五天内申请延期。三、居住证作用有哪些1、它是代替之前的暂住证,并有许多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享受本市的一些本地居民可享受的福利,也可在一定年限后成为本市居名。2、居住证一般要同社保一起,即有居住证还要一直交纳社保费才可享受到,累计居住年限五年,子女入读公校;满七年,就可以申请本地户口的机会。3、具体还有目
    2023-06-08
    150人看过
  • 附约终止可以退保吗
    附约终止不是退保,只是代表附加险种,不再有效。附加险种通常是指大病,意外,和意外医疗,住院医疗,住院津贴。法律规定,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一、保险合同可以变更吗?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的,保险合同可以变更。一般来说,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保险合同。但在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在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由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变化,需要对保险合同作出变更的除外。根据《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二、意外骨折保险怎么报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2023-04-11
    148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止可以转终止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是可以转为终止审理的,例如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时,如果医治无效死亡的,法院可以终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刑事诉讼中止的操作程序因诉讼中止产生的长期羁押原因主要在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化,具体的操作程序严重匮乏,致使
    2023-06-01
    472人看过
  • 可以起诉终止合同吗
    不能。合同终止后,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也就是说,合同一旦终止,不论是单方终止还是共同终止,不论是约定终止,还是法定终止,原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不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在合同终止后主张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至目前,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原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应重新与劳动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处于不确定状态,劳动合同终止后继续用工的,第一次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完全终止,继续用工的属于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确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二、研发合同终止后如何处理研发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防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仍为履行的行
    2023-06-23
    324人看过
  • 房子自己只有居住权,自己可以出租吗居住权
    一、房子自己只有居住权,自己可以出租吗居住权人是不可以对外出租房子的,因为居住权人只有居住这套房子的权利,除非在合同中对出租房子这件事情有其他的约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不能转让和继承。也就是说居住权人是无权进行对房屋进行租赁收益的,除非在合同中另有约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房子出租人有哪些义务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
    2023-04-19
    448人看过
  • 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可以终止吗
    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可以终止,但是要符合终止的法定情形。终止监护权的法定情形是监护人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是监护人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只要监护人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况,就可以终止其对孩子的监护权。剥夺父母监护权的情形父母存在七种恶行,法院可剥夺监护权: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
    2023-08-01
    327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居住权
    词条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 更多>

    #居住权
    相关咨询
    • 怎么样才可以终止居住权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7-17
      居住权无法人为终止,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
    • 居住权是否就算终止
      北京在线咨询 2023-11-23
      居住权无法人为终止,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
    • 被征用居住权能否终止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8-25
      居住权无法人为终止,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
    • 我后妈居住权怎么终止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2-03
      作为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一,虽然他继承了房子,但他不能剥夺继母的居住权。而且法院在处理这种情况时,一般会先考虑维持现状和父母的选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老年人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支持,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
    • 终身居住权过期可以进行继承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05
      1.不可以,居住权是不能继承的。房屋“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从房屋所有权中脱离出来后,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即“居住权”只能依附于特定的人,伴随具有“居住权”人的终生,随着“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也随之消亡。即“居住权”的人死亡后,并不产生遗留“居住权”这种财产作为遗产继承的可能。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