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进行辨认笔录需审批吗?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将辨认笔录纳入了法定证据种类的范畴,但在侦查章节中仍然没有具体规定辨认的程序。现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辨认程序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但两者间冲突较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辨认程序的启动均需经负责人批准,但公安机关是办案部门负责人,检察机关是检察长;
(2)辨认由侦查人员或者检察人员主持,但侦查人员明确要求不得少于2人;
(3)关于被辨认的人数,公安机关要求不得少于7人、照片不得少于10人,检察机关要求人数、照片均为不得少于5人;
(4)关于被辨认物品的数量,检察机关要求物品、照片均不得少于5件,公安机关对此没有规定;
(5)公安机关有秘密辨认的规定,检察机关则没有。
二、辨认笔录需要见证人吗
辨认笔录中不是必须要有见证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7条规定:勘验时应有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验笔录应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对见证的必须性和见证人的人数作了限定。而且此处仅是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等自侦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4条第3项规定: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第8条第2项规定:“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该规定比较详细,但涉及范围仅限于现场勘验见证人。
三、辨认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在司法机关侦查相关的案件时也是会利用辨认这种侦查手段的,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也是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对涉案物品、人员、场所等进行辨认的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的,如果当事人对辨认笔录的内容有异议时,也是需要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并及时修改辨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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