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的申述。在她的陈述中,指认你为嫖客,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同时,你和她之间有金钱交易关系。
2、民警的抓获记录。由目睹现场情节的民警自书或口述的证词。
此外,其他证据诸如遗留现场的物证,都是证明卖淫嫖娼案件的证据
嫖娼是违法的行为,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程序
(一)传唤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发现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可以当场口头传唤或者使用《传唤证》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二)讯问、查证
公安民警对经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卖淫嫖娼嫌疑人,应及时讯问、查证,但讯问查证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经讯问、查证,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另一方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在讯问、查证时,注意应将双方分别讯问、查证。
(三)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认定为卖淫嫖娼的,公安机关必须强制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以调查和区别卖淫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强制检查性病的方法可以是:由公安民警将卖淫嫖娼人员带到性病监测门诊(或者是有皮肤性病科的公立医院)检查;公安机关一次抓获多名卖淫嫖娼人员时,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医疗、卫生部门派人前来检查。
强制性病检查的费用,应由卖淫嫖娼人员本人或家属负担,公安机关也可以从卖淫嫖娼人员被扣押的财物中预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检查治疗费用.
应当注意的是,强制检查性病是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必经的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强制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便直接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即是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上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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