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认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在退赔的标准划分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互相独立,根据各自获得的犯罪收益退赔。刑事案件中的退赃是多得多退,少得少退,即被告人退出自己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退责自负。因此,本案中的行为人只需退赔各自违法所得数额,虽基于同一合同诈骗犯罪事实先后存在三份判决,但累计责令退赔数额应与各共犯人违法所得总额相当。第二种观点认为,在退赔时,无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各共犯人均应对共同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各共犯人均可全额退赔,全额退赔的共犯人可以向其他共犯人追偿。因此,本案中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先后三份判决中涉及到的行为人对于违法所得总额或被害人的损失总额均应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局限于共犯人各自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
一、刑事案件中处理的涉案财物的种类
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提法是赃款赃物,而我国《刑法》中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的处理原则主要体现在其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一条文中提及的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有: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罚金。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可能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或违禁品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这两者之一,也可能都不是,如非法经营、非法行医的犯罪违法所得就是此种情况。
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是赃物赃款,行贿人打算用于行贿的财物往往也被认为是赃款赃物,甚至犯罪分子用于作案的工具等也可以说是赃款赃物。究竟何为赃款赃物?我国刑法上并没有规定,只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而这里的赃款赃物还是根据判决书所作的认定,因此,其认定主体既可以是公安机关,也可以是检察机关、法院,而对于人民法院的审理具有意义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主要是刑法第六十四条提到的这几类。因此,笔者认为,赃款赃物的特征在其赃性,它仅仅是一个程序性的概念,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没有必要作明确的限制。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必须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里所说的人,既指自然人,还包括单位。
2、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的意思沟通联络,认识到其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遂行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犯罪事实、互相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的有机整体。每一个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都是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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