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区别在于
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区别:
审判权指的是法院或者司法机关审理和审判诉讼的权力。在大多数地区,不同法院的管辖权是不同的,通常按地区和类别划分。审判权通常是指法院依法审理、审判刑事、民事等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是国家赋予监督国家宪法和法律制度统一、正确实施的权力,是国家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对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命令、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和指导的权力。
二、审判权的特征有哪些
1.审判的独立性。审判权必须独立行使,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2.审判的中立性。审判的目的在于解决对立的双方之间的争议,所以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严守中立,偏向任何一方都会使审判失去其本来的意义,损伤司法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而法官也不能审理涉自身的案件,若法官是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时,必须进行回避。审判权的这种权力属性,不仅要求法官要树立坐堂问案、居中裁判的司法理念,而且也意味着在审判程序的设置上,必须时时处处体现法官中立性要求。
3.审判的抗辩性。作为案件信息掌握者的双方当事人,各自积极而充分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主张,反驳对方的立论,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从而向法官提供和展示最丰富的案件信息,使法官的裁判真正地“以事实为根据”。同时,法官处于中立的第三者的地位来裁决,有助于避免其因积极收集证据而产生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抗辩性规律要求,在审判程序设置上要充分体现当事人地位平等、权利对等、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等。
三、审判权的内容
1.审判权有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权。
2.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其中民事审判权主要包括:立案决定权;调查证据权诉;讼指挥权;释明权;特定事项决定权;民事裁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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