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的有效设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8:53:42 189 人看过

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种类】什么是个人信托【信托种类】股权信托业务的规范管理【信托种类】开展股权信托业务存在的问题【信托种类】股权信托的优势【信托种类】股权信托的应用【信托种类】股权信托的两种基本类型【信托种类】股权信托的意义【信托种类】股权信托的特征

【信托种类】集合资金信托的有效设立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的有效设立

集合资金信托的生效要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明确的意思表示信托合同或信托证书上有关于集合运用的意思表示,且根据信托合同可以与他人的信托财产采取同样的运用方法。为便于操作,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化文本。实务中,应当将通过与各个委托人分别签订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与单一资金信托的组合区别开。不要误解为,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类型和管理方法等条件相同的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合在一起共同运用,就可以具有集合资金信托的效果,而且可能省去许多审批程序和管理成本。否则,信托机构会面临违约或被监管机构查处的风险。

二是资金的财产权转移。根据我国《信托法》,信托生效后,受托人要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这就需要受托人至少在名义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另一方面,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并已取得的财产才是信托财产,具有破产隔离的法律地位。这也表明,正是因为财产权的转移使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有了全新的法律性质。在信托机构与银行合作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注意财产权转移这一要件。委托人交付信托的资金必须转让信托机构为办理信托业务而在银行专门开立的信托帐户。

三是信托目的合法。这要求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信托资金的运用不能以规避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明为信托,实为洗钱、逃债,或者把保险公司的资金违规向企业投资,将外资投向国家禁止外资进入的产业和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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