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28 15:25:20 272 人看过

一、有权实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国家机关和分工

就南宁市而言,依据《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2012年4月10日公布)、《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0号)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办、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均为负责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国家机关。具体而言,南宁市政府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集体土地的征收部门;市人民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工作;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和房屋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自然是被拆迁户,具体哪些人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户的,可以参考政府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但是可以给予被拆迁户补偿的房屋一定为具备合法有效手续的房屋,如果一座房屋不具备合法有效手续或者为已经过期的临时建筑是不可能列为房屋补偿对象的。因为在法理上,没有合法有效手续的房屋便为应当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而政府部门是不能为违法建筑支付任何费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些政府机关在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时,会将房屋分为具有部分合法手续和具有全部合法手的区分,但是这种区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政府部门应当详细核实房屋上仅具备部分合法手续的原因,不应当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予以处置。

三、补偿安置的方式

根据《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一共有四种,即政府指导价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评估价补偿安置、重置价补偿安置。

(一)政府指导价的货币补偿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货币补偿并非政府直接将现金交予被拆迁户,而是根据被拆迁房产的价值计算补偿金额,然后用所补偿金额购买政府统建的安置小区公寓房,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安置小区公寓房。换言之,政府指导价的货币补偿仅仅指将被拆迁房屋货币化之后,另行购买安置房。在现实生活中,安置房的建设基本以政府采用PPP方式建设或者是政府下属的平台公司自行建设方式为主,少有以集体名义开展安置房建设的。

实行政府指导价安置,并申请购买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在公寓房未交付前,因建设需要先行拆除农民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支付自被拆迁住宅房屋腾空交付拆除之月起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后3个月止。拆迁当时有现房安置的,支付3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

(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主要适用于南宁市城中村改造,以城中村改造后建成的商品房置换原有集体土地房屋上的房屋,并且将房屋相应的土地性质由集体变为出让,新置换的房屋也可上市交易。当然如果原有房屋较小,而新置换的房屋较大,则仍需另行购买(可扣除同期、同地段土地出让金

(三)评估价补偿安置

评估价补偿安置也为处理城中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方式,并且该方式以货币形式直接向被拆迁户补偿。但是该种补偿方式要求被拆迁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无第二处住宅房屋,或者虽有二处以上(含二处)住宅房屋,但承诺将来征地拆迁时不再选择产权调换、政府指导价、重置价补偿安置等其他方式。

(四)重置价补偿安置

重置价补偿安置适用于远郊的拆迁,以另行安排宅基地为主。

四、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方式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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