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财犯罪中,除了直接暴力外,行为人经常使用胁迫手段来占有他人财物,敲诈勒索罪即为典型。所谓胁迫,一般是指以对人身立即实施或者将要实施暴力,以及用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逼迫或恐吓被害人立即或限期满足其不法要求的行为,例如,以立刻实施暴力相威胁而进行的抢劫行为、强奸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而进行的敲诈勒索,均属于胁迫。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胁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手段,造成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精神上的恐惧,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
那么,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能否包括暴力因素?我国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敲诈勒索的手段,其它各国刑法规定也不完全相同。德国刑法规定,“违法地使用暴力”是与“威胁恐吓”相并列的本罪的行为表现之一;意大利刑法规定,“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某人做或不做某事”,是敲诈勒索行为的表现形式;俄罗斯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的行为只能是威胁,但其中包括以使用暴力相威胁。“实际使用了暴力的性质或者按第163条第2款第2项,或者按第163条第3款第3项定罪。”日本刑法对恐吓行为的手段未作具体规定,判例和通说认为,恐吓除了胁迫之外,也包括没有达到抑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在以取得财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的场合,区分本罪与抢劫罪的关键是看暴力的程度,如果暴力没有达到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就构成本罪;反过来,则构成抢劫罪。从以上各国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都主张敲诈勒索罪的胁迫行为包括暴力行为,俄罗斯虽然将暴力行为排除在胁迫行为之外,但并没有将其排除在敲诈勒索行为之外。
学界通说认为“敲诈勒索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也就是说,敲诈勒索罪的手段不包括暴力,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实施勒索钱财,则应成立抢劫罪。该观点进一步指出,在判断暴力夺取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劫罪的问题上一般都主张暴力抢劫不要求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并当场夺取财物就构成抢劫罪;但也有人主张,敲诈勒索罪的手段包括暴力,在此前提下,以暴力手段勒索钱财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的区分标准又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因此区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标准是是否达到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如果达到了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当场取得财物的,则构成抢劫罪,否则就是敲诈勒索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敲诈勒索罪的胁迫手段和抢劫罪一样包括暴力,但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不是以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为标准,而是以是否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或健康为标准。因此,区分以暴力手段当场强取财物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的标准是是否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或健康,如果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或健康,就是抢劫罪,否则就是敲诈勒索罪。本文同意前一种观点,即以是否达到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作为区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标准。但是,不能把抑制反抗的标准定得过于苛刻,认为只有被害人处于完全不能反抗的状态下,才算达到了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这样不仅易于宽纵罪犯,导致重罪轻刑,而且在司法实践也难以把握。
本案中,张某、宋某等人实施暴力行为,以逼迫被害人交出10万元钱。勒索未果情况下,张某、宋某等人当场强行搜走被害人的财物。综合全案来看,张某、宋某等人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第一,张某、宋某等人对被害人所实施的暴力,其程度完全达到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这点可从行为手段等客观要件方面体现出来。张某、宋某是持刀持枪将龚某强行押上车,并将其带至一荒山上。刀枪是暴力工具,具有杀伤力。且龚某是被强行押上车的,在远离公共场所的荒山上,面对多人的围攻,龚某当然不敢反抗,也无法反抗;虽然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勒索行为,但其暴力程度足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本质特征。第二,在龚某拒绝对方的要求后,由张某持枪守住龚某,宋某等人则在车内搜走现金600余元和几张银行卡,这是典型的抢劫行为。且笔者认为,仅张某、宋某等人抢劫现金600余元和几张银行卡的行为,才能作为抢劫罪犯罪结果的评价对象,即张某、宋某等人所实施的抢劫罪数额只能以600余元和几张银行卡来计算。第三,张某、宋某等人将被害人挟持到一荒山上,向其要钱未果,就强行劫走车上财物,之后放了龚某。在此期间,其实施暴力、胁迫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中,直至非法占有取得龚某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特征。所以二人的行为更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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