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斡旋贿赂罪以受贿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斡旋贿赂罪的犯罪数额
对斡旋受贿罪以受贿论处,即依照受贿罪处罚规定处罚:
(一)个人受贿数额10万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5万元个人受贿数额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5千元个人受贿数额
5千元个人受贿数额
(四)个人受贿数额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酌情予行政处分。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机关、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却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刑法》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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