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生活费多久领一次的标准是:
1、从定残之日起计算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符合立法的价值精神;
2、从定残之日起计算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可防止重复计算当事人的损失;
3、从定残之日起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损害结果与责任承担相统一;
4、应当从定残之日起计算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才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与本意。
法院执行生活费规定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执行时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对残疾赔偿金明确规定从定残之日起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它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同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是一种财产损失。对相同财产性质的赔偿,同一部法律解释明确了一个计算起始标准,根据法律的相同精神,被扶养人的计算起始应该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起始时间相同。这样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符合立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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