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之类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4:21:27 184 人看过

从世界各国的行政诉讼立法,有权解释和学理考察,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主要存在法律利益标准;事实利标准;双行标准和类型化标准等几种类型。

(一)法律利益标准

法律利益标准是为一种严格原告资格标准,主要采用的国家和地区有日本、意大利、南斯拉夫和我国台湾地区。其中日本是具有代表性的国家。

在日本,原告资格被表述为原告适格,是指可以合法提起诉讼的资格,亦可称为诉讼的主观利益。由于日本构成行政案件诉讼核心的是抗告诉讼,而抗告诉讼的核心是处分的撤销诉讼。从而其原告资格主要是指能够提起撤销诉讼者的资格。《日本行政诉讼法》第9条明确规定:?原告适格?取消处分的诉讼及取消裁决的诉讼,只限于就请求取消该处分或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者?包括即使在由于处分或裁决的效果期限的经过及其他理由而消失后,仍具有由于取消处分或裁决而应恢复的法律的利益者才可以提起诉讼?。其第10条第1款规定:?取消理由的限制?在取消诉讼中,不得以无关于自己法律的利益的违法为理由来请求取消。可见,日本的原告资格标准是法律上的利益。

将原告资格标准表述为法律上的利益是日本立法故意留给司法界的一个难题。目前,日本国内对这一方面的研究相当深入但差别较大,大致存在三种学说:即法律上保护的利益说、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说和合法性保障说。法律上保护的利益说,就原告资格的范围,试图通过对处分的根据法规是否保护被侵害利益来判断。与此相对,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说则不将原告的利益限定于由法律保护的利益,认为有事实的利益就足够了。虽然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说受了广泛地赞同,但日本判例采纳的却是法律上保护的利益说。至于合法性保障说,是指就恢复处分等的合法性,承认具有利益的人具有原告资格的学说。由于其与现代司法审查范围日趋扩大的趋势不相符合,其是影响面很窄。

(二)事实利益标准

事实利益标准又称为事实损害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上以当事人的事实利益是否受到侵害或不利影响为标准。采用此种方式的主要有英国、比利时以及美国联邦各州等。其中,英国是具有代表性的国家。

英国原告资格标准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时期。在1978年新规则适用之前,英国采用公法救济和私法救济相分离的作法。在公法救济上的资格设定因申请要求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标准,异常复杂,而不便于当事人和法院进行操作。1977年最高法院规则在修改后的第53号命令中规定了统一的原告资格标准:申请司法审查必须根据法院的规则得到高等法院的同意。高等法院不能同意,除非该院认为申请人,对于申诉事项具有足够的利益。足够的利益标准在司法中体现在1982年上议院对内地税委员会案件的受理上。在该案中上议院突破了只有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请求确认判决的作法,受理了该案。此后,足够的利益标准在英国得到普遍地接受。该标准不仅在救济手段上消除了英国原告资格因私法和公法划分上带来的复杂性,而且具有非常强的直观性和可操作性,从而适应了统一化和自由化的发展趋势,受到了广泛的称赞。

(三)双行标准

双行标准仅为美国采用,是指美国国内同时适用两层结构标准的单一的事实上的损害标准作为原告资格?美国称其为起诉资格?标准。

两层结构标准是最高法院在1970年资料处理服务组织联合会?法人?诉坎普案件中起来的,其内容为:一是事实上的损害,也就是宪法所要求的标准,即当事人必须事实上受到损害,并且此种事实上的损害只能是个人或部分所遭受到的已经发生或者极可能发生的损害。二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又称为利益范围标准?zongofinteresttest.具体涵议为,当事人所申请保护的利益必须是可争辩地属于法律或宪法所保护或者调整的利益范围以内。这一标准在两方面极大地扩大了当事人的起诉资格。一是范围,即当事人的利益只有可能处于法律覆盖的利益范围之内就可以请求司法救济;二是可争辩地?argably一修饰语表明要求被保护的利益并不必然的是实际上处于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为那是案件的实质问题,是法院审查的对象,并不是在起诉时就必须解决的程序问题。两层结构标准在美国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反而存在很大的争议。

在两层起诉结构标准外,美国还存在单一的事实的损害标准,又称为事实不利影响标准。单一的事实上的损害标准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少数法官提出来的,他们认为两层结构起诉标准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把问题复杂化了,主张相对人只要其利益受到了所指控的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他就具有原告资格,而不管这种利益是否有特定法律的直接规定,也不管这种利益是人身利益、经济利益还是其他利益。[6]尽管此种标准没有成为主流观点,但由于其概念清晰、标准统一而在实践中为美国大部分州法院所采用。

(三)类型化标准

类型化标准是指一国原告资格标准因诉讼类型的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在该国行政诉讼中并行不悖,各司其职。采用此种做法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德国。其中,代表国家当数法国无疑。

在法国,原告资格标准因诉讼类型的不同而有明确的区分。传统上,法国依法官判决时权力的大小,把行政诉讼分为四类,但考虑到越权之诉是法国最重要的制度,而越权之诉以外的行政诉讼,大部分属于完全管辖权之诉,所以本文讨论范围仅限于越权之诉和完全管辖权之诉中的原告资格标准问题。

在法国的越权之诉中,成立原告资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申诉人必须具备一般诉地中当事人的诉讼资格;二是申诉人必须具备能够请求行政法院撤销行政决定的利益。显然问题存在于第二个条件之中。法国法律要求申诉人只在直接利益受到侵害,对于违法的行政决定具有要求撤销的利益时,才能提起越权之诉。[7]从而能够请求行政法院撤销行政决定的利益就是法国越权诉讼的原告资格标准。但是此种标准相当复杂。具体而言,当事人在越权之诉中取得原告资格标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申诉人的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二是此种利益必须达到一定的重要程度;三是除该利益必须已经存在、发生或将发生此外,此种利益还必须符合越权诉讼的基本特征。可见,这也是一种类格法律利益标准。

在法国的完全管辖权之诉中,原告资格标准被表述为主观权利,即当事人认为自身的某项权利受到侵害而享有原告资格。由于诉讼类型的划分,此种诉讼并且不包括利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在内。其实,主观权利标准是许多国家为方便当事人起诉而为的一种概括性的设置?我国也是如此,见行政诉讼法第2条?,严格说来,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原告资格标准。因为在很大程度上此种标准不起实质性的限制作用,而仅具有宣告作用,即当事人宣告他对行政行为的不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8日 15: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诉讼原告相关文章
  •  被告资格行政诉讼
    法律综合知识
    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个人或组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具有使行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除诉讼行为的能力。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除有影响。行政诉讼主体可分为两类:(1)人民法院:(2)诉讼当事人、共同诉讼人、法定代表人、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担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个人或组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具有使行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除诉讼行为的能力。同时也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以认定为行政诉讼主体不合格。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不同于其他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除有影响。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非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只影响其参与的诉讼法律关系
    2024-03-13
    91人看过
  • 行政诉讼公民原告资格能否继承
    行政诉讼公民原告资格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3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进而明确了原告公民死亡后有权提起诉讼的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现行立法将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后,有权承继其权利而起诉的原告主体仅仅限定为是该死亡公民的近亲属,这将产生对与死亡公民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又不是近亲属的其他法律主体不公平的问题,形成对他们的利益保护不足的漏洞。一、行政诉讼期最长为几年任何诉讼程序都包含各种各样的时效制度,行政诉讼也是如此。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
    2023-02-25
    219人看过
  • 浅议纳税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原告资格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原告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针对的“人”到原告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的发展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以概括的方式确立了这一标准,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解释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对相邻权、公平竞争权、合伙、联营、合资企业权益、农村土地承包人权益、非法人权益、股份制企业权益等相关人又进行了列举和确认。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赋予了行政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即无论是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相对人,还是间接相对人,只要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应具有原告资格。那么,纳税人对政府的财
    2023-06-06
    463人看过
  • 怎样确认和转移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一、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原告的特征即取得原告资格的法定条件有以下几点:1、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作为管理一方时属于行政主体,故不具备原告资格。2、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受其影响。行政诉讼的原告通常就是行政管理的直接相对人,即具体行政行为后果的主要承担人。但在特定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即使不是直接相对人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原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3、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所谓合法权益,是指法定权益
    2023-06-06
    438人看过
  • 行政复议之后的行政诉讼原告是谁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侵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提起复议后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行政复议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
    2023-03-04
    438人看过
  • 本案起诉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案例?1978年3月,吉某与徐某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吉A.1987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1990年,吉某与李某相识结婚,婚后生一女吉B.1993年,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吉B由李某抚养。此后,吉某独自一人生活。1998年,吉某患食道癌住院治疗,手术期间,徐某前去照料。1999年12月8日,吉某与徐某自愿复婚,并举行了复婚仪式,此时吉某已处于癌症晚期。12月16日,徐某向镇政府申请结婚登记,并提供了印有吉某私章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镇政府根据申请为两人颁发了结婚证,但吉某所持结婚证日期与徐某的不一致,分别被错填为1999年3月30日、3月10日,且吉某的婚姻状况证明被镇政府遗失。2000年2月17日,吉某办理公证遗嘱,将自己位于南京的一套房子及家用电器留给徐某。存款4万元,2万元归吉B继承,另外2万元分别遗赠给自己的两个胞弟(因吉A已参加工作,吉某在遗嘱中未考虑其继承份额)。3月
    2023-06-06
    311人看过
  •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功能及其基本立法精神为指导进行界定。一方面,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然是一种客观关系,没有了客观利害为基础,所谓主观利害是不能直接启动或者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但另一方面,客观利害关系不是一种无节制的结果利害关系,而是应当受到法律规范调整与保护的利害关系。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与把握:?第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是一种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所谓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是一种受行政法调整与支配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所以将法律上利害关系理解为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是因为与行政诉讼所对应的法律争议是行政争议,其所对应的法律部门及法律关系也只能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律关系。我们无法想象也不能理解,就是如何运用行政诉讼去适用民商法去解决民商法律关系中所引起的民事争议。因此,只有将其定位于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才是合乎逻辑的,也才能够在法学理论讲得通。
    2023-06-06
    200人看过
  • 试析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中国加入WTO后,必须在法律制度上与世贸组织的法律规则相适应,这其中除了民事经济法律外,行政法律关系也是调整的主要部分。WTO实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对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与措施、多边贸易体制进行经常性的审议,与我国在司法领域中长期排除对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立法性审查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冲突,伴随着这一冲突及整个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司法领域行政诉讼中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如我国行政审查的有限性与整个国际司法领域对立法的审查,及我国立法上对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而实践中日趋扩大的矛盾等,笔者就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作抛砖引玉,与大家探讨。一、由一同居人案例引发的争论(一)案件简介甲男乙女系夫妻,1995年离婚。甲遂与丙未办理行政诉讼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孙海萍
    2023-06-06
    328人看过
  • 原告主体资格如何在行政诉讼中确认
    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也可以做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中原告人数怎么列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
    2023-07-05
    262人看过
  • 行政主体资格与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探讨
    某房地产公司因为政府承诺修建的某条道路迟迟没有开工而蒙受重大损失,欲告相关政府部门不作为违法。如以市政府为被告,它以仅有统筹协调之责任而无具体管理之职权为由抗辩,如以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为被告,发现此案牵涉城建规划、土地管理、房地产评审委员会等;(2)获得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3)获得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不应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机构当然更不应该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责任应由设立该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承担。一般认为,只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在行政主体范围缩小到一级人民政府后,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与行政主体资格保持一致固然有利于确定行政责任的具体承担者,但无疑会给原告参加诉讼、被告应诉等均带来不便,也会给现行的诉讼管辖制度带来
    2023-06-06
    70人看过
  • 从一起案例看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2002年,浙江省台州市一家娱乐公司承包了该市椒江区文化馆,并在门口招贴带有色情内容的广告,同时馆内表演的节目也带有色情性质。文化馆对该公司的行为不闻不问,当地许多市民对此深表不满。当地画家严某多次上书文化馆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椒江区文体局,要求责令娱乐公司搬迁,但一直没有解决。无奈之下,严某以椒江区文体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以上案例告诉我们,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公民的民主法制观念日益提高,尤其是部分富有正义感的公民,在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侵害公共利益时,不再沉默,而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主动与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作斗争,以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这类诉讼因其具有纠正公共性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公共利益等特性,而被冠以行政公益诉讼之名。所谓行政公益诉讼,一般意义上是指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性机构的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容许无直接利
    2022-10-23
    335人看过
  • 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
    行政公益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在这些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行为未直接侵犯原告个体的合法利益,也未对原告个体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尽管行政机关的行为可能损害了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但根据现行法律却无从起诉,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必须解决好的是原告资格这个核心问题,本文就社会团体原告资格进行以下探讨。一、社会团体(一)社会团体的法律特征及功能代写论文首先,社会团体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公众性的契约,即团体以章程作为其设立和活动的法律基础。在其存在过程中,必然会进行一些围绕社会团体的宗旨而展开的活动,它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是一种民间的组织,并且同一社会团体内部的人员组织起来,共同制订规则实现社会团体内部的自我监管,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而增进成员间、团体间的互益。综上所述,社会团体是具有非盈利性、民间性、自律性、公约型、互益性等特点的。其次,社会团体可对
    2023-05-22
    438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转移制度目的分析
    摘要: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和与原始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该项制度以切实保障二者的合法利,避免出现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的情况。并且可以有效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保证行政秩序的稳定。?关键词:资格转移;原始原告;承继原告?原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行使起诉权的主体发生变更的一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3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进而明确了原告公民死亡后有权提起诉讼的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023-05-22
    283人看过
  •  我国行政警告有哪些类型?
    第二种形态包括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适用于有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纪律轻处分或组织调整的情形。具体包括:1)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纪律轻处分或组织调整;2)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组织调整;3)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4)违纪行为需要督促纠正并给予组织调整;5)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6)一般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纪律轻处分或组织调整。第二种形态是指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这两者占据了违纪处理的大部分。适用情形:1.有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纪律轻处分,或者单独给予组织调整的;2.给予纪律轻处分,因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者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需要给予组织调整的;3.有问责情形,需要给予纪律请处分、组织调整的;4.诫勉谈话后,没有改正或改征不明显,需要督促纠正并给予组织调整的;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需要给予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的;5.经综合考量,有从轻减轻情节,需要由第三种形态转
    2023-10-27
    289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参加人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因行政行为受到侵害,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主张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法院予以撤销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原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 更多>

    #行政诉讼原告
    相关咨询
    • 行政诉讼中,谁有资格作为原告?
      台湾在线咨询 2024-11-10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享有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如果相应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如果相应的法人、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 行政诉讼法原告资格转移的条件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2-23
      F2130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失去其诉讼能力的情况下,其原告资格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 原告资格转移的情形如下: (1)在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而非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 (2)公民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故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其近亲属起诉时如果无法与被
    • 行政诉讼一审原告资格条件是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3-19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在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行政主体的行为或不作为或所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
    • 对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原告、被告的资格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要求?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12
      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
    • 2022年行政诉讼原告如何确定主体资格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2-12
      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指哪些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作出相应裁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