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30 16: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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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
在讨论租赁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时,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两者的性质。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从性质上说,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尽管它具备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相对而言,用益物权则是一种物权,它同样赋予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二、租赁权的规定
租赁权作为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权利,其产生基于租赁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是一方将特定物交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后返回租赁物的契约。
因此,租赁权的核心在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排他性占有、使用和收益。这种权利虽然具有物权特征,但其本质仍然是债权。
三、用益物权的规定
1.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它允许非所有人在他人之物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这种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保护,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自然资源使用权等都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
2.用益物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非所有人就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对物的用益物权。
3.在比较租赁权与用益物权时,我们可以看到两者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如都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都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等。
4.从本质上看,两者是截然不同的。租赁权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债权性权利,而用益物权则是直接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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