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合作合同是否需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生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22:14:24 271 人看过

采矿权合作合同是否需要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生效

采矿权合作合同可以约定以采矿权报批为生效条件。

案例:2006年,樊某与**煤矿签订《协议》,约定:因**煤矿资金不足,双方共同开采、经营管理和销售**煤矿的煤碳;合同签订后樊某向**煤矿支付保证金500万元;**煤矿将现有机械设备移交给樊某,樊某享有自主开采、管理、生产、销售的权利;**煤矿享有分配利润的权利,对开采及生产进行监督。叶某为**煤矿提供担保。

因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煤矿向昆明仲裁委申请仲裁。2011年11月,昆明仲裁委作出140号裁决:解除《协议》;**煤矿和叶某在扣除樊某应付其应得利润后,支付给樊某应付的款项。

上述仲裁案受理过程中,叶某另就《协议》向昆明仲裁委申请仲裁,昆明仲裁委受理后以《协议》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为由,于2012年7月作出149号裁决:确认《协议》无效,叶某不承担担保责任。后经樊某申请,149号裁决被昆明中院撤销。

2012年2月,叶某向昆明中院申请撤销140号裁决,主要理由是:《协议》因涉及矿山承包而非合作开发关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叶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叶某的申请。

采矿权合作合同是否需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生效

矿业权转让合同应报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矿业权转让包括合作的方式,那么矿业权合作合同是否必须报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最高法院认为,矿业权合作包括实体性合作和契约性合作两种模式,前者涉及矿业权转让的问题,应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后者不涉及矿业权转让的问题,无需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

本案叶某败诉的原因在于:

第一,只有实质具备矿业权转让性质的承包合同、合作合同,才可以适用矿业权转让须经审批的规定。依据本案已查明的《协议》约定内容及双方共享利润,未变更矿业权人,有关证照、印鉴、对外指定账号等均由**煤矿持有管理等实际履行情况,并不具有采矿权转让的特征(转让采矿权对应的全部实体性权益,并变更采矿权人的身份),《协议》在性质上应认定为契约性合作,合法有效。

第二,本案执行依据140号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叶某曾向昆明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理由是《协议》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被昆明中院依法裁定驳回。债权人樊某申请执行后,叶某在执行程序中又以相同的理由申请不予执行140号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叶某不予执行140号裁决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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