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3:00:57 340 人看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4]171号

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直管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今第378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今第192号),我委正在按照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和产权登记软件进行修订。为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及相关产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期间,应按照现行规定,认真做好日常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变动、注销等产权登记工作。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做好与财政部门的工作交接,做到产权登记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二、2003年度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暂不进行,待新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布后,与换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工作一并进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1日 03: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川劳社办[2002]93号为规范我省关闭破产企业的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工作,维护国家和职工的利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做好我省关闭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川劳社办[2002]93号为规范我省关闭破产企业的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工作,维护国家和职工的利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做好我省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欠费核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企业关闭破产涉及到的企业欠费核销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养老保险基金的足额征缴与稳定大局,也关系到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
    2023-06-09
    119人看过
  • 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住房困难的社会救助对象实施的住房保障。住房救助是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众获得能够满足其家庭生活需要的基本住房,在住房方面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制度安排。为依法做好住房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住房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是指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属于优先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范围。二、规范住房救助方式。要充分考
    2023-06-05
    70人看过
  • 关于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10〕26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精神,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现就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原定点培训机构经费申请的衔接工作2011京人社能发〔2010〕26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精神,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现就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原定点培训机构经费申请的衔接工作2011年1月1日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原定点培训机构),在2010年度开展的补贴培训,且未在当年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以在2011年度按有关规定,向属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6-09
    59人看过
  • 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公司:为做好首个防灾减灾日各项工作,促进全社会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现将国家减灾委员会来电《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防灾救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减电〔2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保险业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活动方案,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有关防灾减灾活动,并认真组织本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日各项活动。二、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好防灾减灾宣传周系列活动。2009年5月7日至13日期间,一要组织本单位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活动,严格执行消防等治安管理规定,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完善应急预案。二要组织本单位开展喜闻乐见的防灾减灾活动,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避险自救和互救技能。三要组织集中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利用张贴海报标语、举办专题展览、开设网站专栏专题、开展街头
    2023-04-23
    215人看过
  • 关于做好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号:国质检监函〔2008〕648号发布日期:2008-9-18执行日期:2008-9-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切实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的公告》(2008年第99号)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召集本辖区食品免检企业召开座谈会,介绍近期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和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有关工作部署,统一食品免检企业的认识,以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为重,理解和支持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的决定。二、自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99号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再享
    2023-06-07
    332人看过
  • 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好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贯彻该法,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变更登记依法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不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依法设定的,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对抗第三者。在已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发证的土地上建成房屋的,房产部门核发房产证后,由土地使用者持房产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的用地批准文件对其进行审核后,进行变更土地登记,更改土地证书。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让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
    2023-06-10
    420人看过
  •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
    发布部门: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文号:〔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个军工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中职工安置方案审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下达后,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做好关闭破产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其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职工安置方案,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安置职工所需资金是否能及时足额到位。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审核
    2023-04-29
    232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通知
    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总后勤部,中央直接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和《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及填报说明的通知》(财管字〔2000〕171号)的规定,我部决定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开展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产权登记是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政府机构改革及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办、所管企业相继脱钩后,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开展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
    2023-06-08
    476人看过
  • 关于做好养老保险统筹欠费单位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中心京社保发[2001]1号为保证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的完整,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基金流失,市社保中心决定在1月底前对我市各区县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分类登记,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和完善欠费企业信息库,对欠费企业实施动态跟踪,以避免出现帐款不清、基金长期滞留问题,望各有关单位领导引起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做好欠费单位登记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报社保中心备案。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经办机构将辖区内的应参统单位进行摸底,对已签订参统协议仍未发生缴费和发生间断性缴费的欠费单位列入统计范围,欠费单位的基本情况、欠费金额如实填入《北京市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登记表》。二、辖区内有参统协议但单位已经不存在的或找不到人,包括无经营活动的欠费单位要分列说明并将其基本情况、欠费金额如实填入《北京市无经营活动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登记表》。三、填报数据要本着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避免出现错报、误
    2023-06-05
    222人看过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中日渐加强,但在具体实施工作中还有一些事项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关于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一)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1.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
    2023-06-09
    322人看过
  • 关于共同做好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经贸委(厅),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有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严重,由此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造成一些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出现亏损,甚至破产,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和有关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国有企业加强联系配合,积极预防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努力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精神,有效遏制和减少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发生,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检察机
    2023-06-11
    199人看过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划归财政部金融司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财办金[2001]150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招商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我部研究决定,现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2001年7月16日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我部企业司划归金融司管理,金融企业有关产权登记申报资料一律报送我部金融司。联系电话:金融司综合处68551
    2023-06-07
    120人看过
  •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产权登记工作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92号令,切实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二、考核内容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逐户录入软盘、汇总软盘。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汇总表。(只考核地方)3、产权变动状况调查表、汇总表及汇总软盘。(只考核地方)4、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及有关附件资料。(中央部门抽查30份)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6、产权登记工作开展、组织、协调情况。三、考核标准地方国资部门考核标准:(一)报送时间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逐户录入盘、汇总盘及汇总表,产权变动状况调查表、汇总表及汇总盘,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于8月31日前上报。以上各项上报资料通过邮局投递的,以邮戳日期为准。(二)占有产权登记逐户录入盘、汇总盘、
    2023-06-08
    145人看过
  • 铁道部关于土地登记工作中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铁路局:最近一些铁路局、铁路分局反映在土地登记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要求各单位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公布以前,按如下精神办理:一、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设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由于各基层站段的用地是相互交错,难以截然分开,按宗地为单位申报登记,不切实际。为了使登记工作顺利进行,仍由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向所在县以上政府申报登记。由于铁路用地申报登记中的测量、制图等工作的费用已由铁路自行承担,因此,这次征收铁路用地登记、勘察、丈量等项费用铁路不应再重复负担。二、铁路留用土地暂由农民集体承种的土地使用权仍属铁路部门,铁路建设需用时,由耕种者退还铁路部门。铁路留用土地被非农业单位占用(包括借用、使用和政府批准占用),影响铁路正常生产运行或发展建设的,其使用权仍属铁路。在铁路建设需要时,则应将所占用铁路留用土地退还铁路部门。如占用铁路留用土地不妨碍铁路正常生产或发展建
    2023-04-22
    499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作用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1
      经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证的重要依据,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是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和变更企业注册登记的要件之一。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具体工作内容的通知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27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
    • 在国企工作想知道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方式有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05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方式有以下几种(一)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经提取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贴,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资产形式建立职工保障基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原留在改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
    • 关于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上海在线咨询 2023-10-05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是为了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