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这个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你不管修房也好,作为自留地耕种也好,都是你经营自主权的体现,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是不会给你补偿的。只有在征地拆迁或种稙国家扶持作物的情况下才涉及到补偿。
一、农村房屋买卖目的有哪些
农村房屋买卖的对象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二、转让宅基地有哪些条件?
宅基地转让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
2、受让人未分到宅基地;
3、受让人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4、受让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六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三、在自留地确权需要哪些资料
自留地也是需要土地确权的。当时由生产大队或生产小组划出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于开展家庭副业生产。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非农业生产用途。目前国家没有规定取消自留地,但在一些地方,如在划农民宅基地时,规定要使用本户的自留地指标。自留地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在没有取消农业税时,国家不征农业税。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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