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府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00:23 285 人看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82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红府,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四川省射洪县东岳乡(以上均为自报)。2003年1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5年2月23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6年4月1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从化市看守所。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审理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红府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9月4日作出(2006)从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红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核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4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陈红府窜到从化市街口街新城中路87号住宅楼下,见事主余某如手上戴着金手镯,即起歹念,采取扭手的方法,强行抢去事主手腕上的金手镯1个(价值4115元)后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和公安人员抓获。赃物金手镯丢在地上被群众捡获发还事主。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定的现场和赃物照片,广东省金银珠宝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及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余某如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笔录,证人罗某文、陈某荣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笔录,证人梁某川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红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红府上诉提出其是将被害人误认为与其有过节的人而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报复的,并非抢劫被害人财物,一审认定其犯抢劫罪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判决书中列举,所列证据在原审开庭时已当庭出示并质证,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陈红府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陈红府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的辩解意见相同,一审法院对此已作详细阐述,现二上诉人再次提出同样的上诉意见,且没有新的证据支持,本院认为本案的证据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上诉人抢劫的事实,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红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陈红府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红府的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理

审判员刘惠玲

代理审判员李晓刚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0: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朱清、左龙、陈典辉抢劫案
    江西省共青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共刑初字第02号公诉机关共青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清,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360425198707012513,家住永修县恒丰企业集团红旗分场大协湖村26号。因本案,于2006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德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左龙,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360401198802122015,家住共青城创业路1号。因本案于2006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被逮捕,现押于德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典辉,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360402198808281910,家住庐山区海会镇五洲村竹峦陈52号。因本案于2006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德安县看守所。辩护人胡木生,江西赣北律师事
    2023-06-11
    454人看过
  • 汪红霞抢劫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红霞(曾用名汪婷婷),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黄梅县人,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官牌夹九瑞路79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红霞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8月2日作出(2006)海中法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汪红霞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汪红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4年2月5日至9日,被告人汪红霞在接待台湾人赖俊廷期间,看到赖俊廷身上有美元及人民币,遂产生抢劫念头。2月8日,被告人汪红霞以其名义帮赖俊廷办理入住海口市义龙路的龙城大厦403房的登记手续,2
    2023-06-11
    121人看过
  • 刘小兵、李红伟抢劫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兵,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叶县马庄乡张庄大张庄二组。1995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3年5月刑满释放。2009年5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被告人李红伟,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叶县昆阳镇闸北东路219号。1996年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3年7月刑满释放。2006年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9月刑满释放。2009年5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辩护人赵晓兵,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09]第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兵、李红伟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
    2023-06-11
    465人看过
  • 赵映红、赵建政抢劫案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崇刑初字第0021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映红(曾用名赵应宏、化名赵永前),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于甘肃省礼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略)(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被告人赵建政,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于甘肃省礼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崇检刑诉[200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映红、赵建政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映红、赵建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
    2023-06-11
    298人看过
  • 陈柳、姜成龙抢劫、敲诈勒索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一中刑终字第0127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柳,男,22岁(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湘潭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姜畲镇梅花村瓦屋村民组40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7月26日被羁押,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成龙,男,20岁(1986年1月3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宁安市乐园小区农基家属楼3单元3楼303。2004年9月27日因敲诈被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7月26日被羁押,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何志英,北京市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柳、姜成龙犯抢劫
    2023-06-11
    453人看过
  • 陈杰泉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7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杰泉,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尚义街四巷14号。因本案于2006年2月19日被羁押,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杰泉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7月3日作出(2006)云刑初字第9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杰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卷宗材料、上诉材料,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2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杰泉伙同一同案人驾乘摩托车到本市白云区江高镇秋鹿路与田南路交界路口处,趁在该处进行测量工作的张汉明不备,抢得张挂于胸前价值3045元
    2023-06-11
    428人看过
  • 陈东荣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556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东荣,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苹塘镇,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罗定市苹塘镇龙吉村委下垌村。1998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199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04年4月18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东荣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2004)佛禅法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东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为,2004年4月18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陈东荣在佛山市禅城区莲花路富荣中心协通电信营业柜台前,乘被害人苏某菊
    2023-04-22
    427人看过
  • 陈文教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4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文教,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石门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自报)。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文教犯抢夺罪一案,原审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6年10月13日做出(2006)花刑初字第7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文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公诉机关指控,在2006年6月1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文教伙同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去到花都区横潭市场,乘被害人李秀珍不备之机,由被告人陈文教动手夺去其戴
    2023-06-11
    450人看过
  • 陈建军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711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军,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东浦村委会群丰村小组203号。2004年8月14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建军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11月3日作出(2004)佛禅法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建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8月14日零时40分许,被告人陈建军在佛山市禅城区普君北路侨晶花园楼下,趁被害人张伟娟不备之机,抢走被害人一个黑色手袋(内有一台价值人民币3663元的索尼爱立信K7
    2023-06-11
    346人看过
  • 陈昌锻、陈昌勃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116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昌锻(自报),男,1980年1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七拱镇,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阳山县七拱镇潭村155号。2002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原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9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强制戒毒,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昌勃(自报),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七拱镇,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阳山县七拱镇潭村155号。2004年10月10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9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强制戒毒,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3-06-11
    258人看过
  • 陈平年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0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平年,化名陈七阳,男,27岁,出生地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衡南县(以上基本情况均自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4月5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平年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8月2日作出(2004)越法刑初字第7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平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4月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平年在本市环市西路广州市火车站东广场34路公共汽车站,乘坐在未开动的34路公共汽车上靠窗的位置的被害人王保君使用移动电话机不备,从车窗外伸手将被害人王保君手中的
    2023-06-11
    197人看过
  • 陈小群抢夺案
    有期徒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三亚刑终字第44号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小群,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于海南省屯昌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三亚市供电公司宿舍C栋304房,原系市供电公司保安。2005年6月22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小群犯抢夺罪一案,于2005年10月17日作出(2005)城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小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6月21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小群因没钱花而产生作案的念头,为方便作案,陈小群回到宿舍换了一件深蓝色的上衣,并在裤袋中装了一件岛服上衣,准备作案后更换。当晚10时30分,陈小群到市
    2023-06-11
    220人看过
  • 陈定刚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4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定刚,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保康县,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北省保康县马桥镇高桥河村二组。因本案于2005年5月30日被羁押,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定刚犯抢夺罪一案,于2005年8月2日作出(2005)东法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定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定刚于2005年5月30日19时许,乘坐183路公交车,当车行至本市五羊新城寺右新马路肯德基快餐店旁的公交车站停车时,被告人陈定刚乘被害人李静艳不备之机,抢夺得被害人手中的索尼爱
    2023-06-11
    152人看过
  • 原二战、原红飞、原振中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原二战,男,1974年3月3日出生于河南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牛润杰,河南金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原红飞,男,1982年8月6日出生于河南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赵堡镇,住河南省温县赵堡镇北平皋村北区街19排38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冯焱燚,河南金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原振中(曾用名原三孬),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于河南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赵堡镇,住河南省温县赵堡镇北平皋村北区街19排398号附1。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8日被郑州市公
    2023-06-11
    33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抢劫罪陈述范文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1-31
      1、对方涉嫌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你陈述的情况属实,对方涉嫌共同抢劫犯罪,建议强力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要求督办。 2、你放的物质损失与人身损失,都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监狱上述事项过于复杂,如需要请聘请专业律师代办。 4、如有问题请追问或来电免费咨询。免疫
    • 陈xx犯抢劫罪一案的审判结果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9
      抢劫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红河抢劫罪案件中律师帮忙收费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1-18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提供的情况和证据 您在聘请律师时,应当向律师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聘请律师的要求,并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 委托事项的概况及产生过程。 委托事项所涉及的争议。 与委托事项事实有关的证据和线索。 委托律师的主要要求。 承办律师
    • 如何认定抢劫案与抢劫罪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
    • 宁波抢劫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8
      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