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无效和撤销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9 21:30:16 100 人看过

商标异议,无效,撤销的不同是:商标异议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撤销商标注册已经满3年后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只要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异议和无效区别都有哪些

(一)针对的对象不同

商标异议所针对的对象是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的商标,尚未注册;

商标无效所针对的对象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二)提出的时间不同

商标异议需要在商标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内提出,能提出异议的时间较短;

商标无效中以缺乏显著性、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绝对理由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可在注册后任何时间提出,无时间限制;以抢注、商标近似、字号权等相对理由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需要在商标注册的五年内提出,而对于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且对方具有恶意的情况,则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三)审查的机构不同

商标异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审理;

商标无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理。

(四)审理的程序不同

商标异议中被异议人答辩后无质证环节;

商标无效中被申请人答辩后有质证环节。

(五)救济的途径不同

商标异议人的请求若未被支持,相关商标将予以核准注册,后续通过商标无效进行救济;商标异议人的请求若予以支持,则被异议人可提起不予注册复审,后续还可通过诉讼方式救济;

商标无效的请求无论是否被支持,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诉讼的方式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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