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岁的王老太向新时代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信托)支付6700万元,购买信托产品,到期后血本无归。10月28日,王老太诉新时代信托不当得利案在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王老太要求后者返还6700万及利息。被告认为,此案是因老人投资失败造成的,属于合同纠纷。
王老太自称,信托产品是某银行北京国际大厦支行员工原某推荐给她的,双方合作多年,她很信任对方。她当时购买的产品名称为鑫风1号,但合同被人偷窃并篡改,变成了13博瑞格。
【庭审】
原告经鉴定合同签字是假的
10月28日上午9点,王老太诉新时代信托不当得利一案在内蒙古高级人法院二审开庭。王老太因身体原因没有参加庭审。
据了解,此案在今年4月27日曾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王老太一方认为新时代信托不正当得利,要求对方返款6700万及利息。此外,王老太称合同上的签名并非自己签署,要求进行鉴定。5月22日,法院以事实查明与鉴定事项无关联,驳回起诉及鉴定申请。王老太不服,向内蒙古高院提起上诉。
王老太的代理律师称,王老太有意购买新时代信托发行的信托产品,所以在2014年4月3日将6700万元汇入了新时代信托的账户。但现有的王老太与新时代信托签署的购买13博瑞格信托产品的合同等一系列文件,上面签字并不是王老太本人所签写,所以是虚假合同,双方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请求新时代信托返还不当得利6700万元。
律师表示,在2013年4月3日,王老太向新时代信托购买的信托产品是鑫风1号,当时签署的购买该产品的合同、交易指令等一系列文件,一年后到了产品该兑付的时候,有人从王老太家中偷走了鑫风1号的所有文件,之后王老太被告知她购买的13博瑞格出现兑付问题,无法兑付。王老太从来不知道13博瑞格这个产品,虽然新时代信托提供了有王老太签字的购买13博瑞格的合同以及一系列文件。但是,王老太说她没有在这些文件上签过字。我们也找专家鉴定过,这些文件上的签字不是王老太本人签的,那么这些合同就不成立,是伪造的。
被告本案是投资失败造成的
新时代信托的代理律师称,原告王老太既然向新时代信托账户汇款,且是向一个单一信托账号汇款,原告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明确的,且在知道产品出现兑付问题后还曾派人参加债权人会议。故没有必要对合同上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
本案是王老太投资失败之后造成的,投资是有风险的,双方之间确有合同关系,鑫风1号并不存在。律师说,对于13博瑞格信托产品,新时代信托只是做了一个通道业务,收到钱后已将钱转往信达证券。该方出示证据中的转账凭证显示,新时代信托在2013年4月18日,将6700万转到了信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账号上,信达证券是13博瑞格信托产品的承销商。
焦点合同纠纷还是不当得利
庭审中,双方对王老太将6700万汇入新时代信托专用单一信托账号,且至今没有收到兑付款无异议。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该案属于合同纠纷还是不正当得利,以及是否应该对合同上的王老太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均没有对签约过程提供证据。
该案最终没有当庭宣判。法官当庭表示,是否要对合同上王老太的签名进行鉴定还需商定。
庭审结束后,记者对新时代信托的负责人提出采访要求,该负责人表示具体问题律师已经在庭上讲清楚,不需再做回答。
【专家分析】
投资信托产品先查公司信誉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副所长邢成表示,银行员工私自销售非本行自主发行、授权和签订代销协议的私募基金等第三方理财产品被称为飞单。若此案真如老人所说,那就涉及刑事犯罪,老人发现合同被偷后应该马上去报警。
邢成说:在投资信托产品时,产品不重要,收益高低也不重要,最重要的是选好受托人也就是信托公司。很多投资人看产品也看不懂,不知道哪个产品的风险高。基于委托人对市场情况的不了解,一定要对信托公司的专业性、信誉、经营业绩、诚信记录等进行了解。信托公司每年的4月30日之前要披露年报,可以通过年报了解信托公司的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针对理财经理飞单属不属于职务行为的问题,如果是银行知情下导致,银行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是工作人员瞒着银行,只能追究这名工作人员的责任。投资人不能因为推荐理财产品的人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就彻底相信,一定要看该工作人员的业务范围是否是在银行的授权范围之内,银行理财室的工作人员有些可能是信托公司的人。银行和信托公司被银监会监管,券商被证监会监管,那么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之间应该消除监管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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