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认为证据不足的话就会直接撤销案件。
如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建议公安撤回案件,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做不起诉处理。
如果在法院审判阶段,法院可以判处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一、没有证据最多拘留多长时间
没有证据拘留最长不超过37天。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能否再起诉
可以。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所提供的新证据满足是在庭审结束后形成,且可以据此另行起诉的条件时,法院可以新立一个案件进行处理。有人说这种另案处理的方式是对原审判决既判力的破坏,是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背。其实不然,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有一个前提,即前后两个案件的法律关系相同,而当事人提供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的新证据的案件,与原审案件审理所认定的证据不同,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就不相同,自然法律关系也不一样,因此后一个案件应当按新案处理,也就不存在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和对原审既判力破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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