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开垦荒地的政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1:14:03 31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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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开垦荒地有哪些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域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复垦范围内,开发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业的,畜牧业、渔业生产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国有荒山、荒地和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荒地,不足600公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国有荒山、荒地和无土地使用权的荒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由开发单位或者个人确定长期使用,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场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种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四十四条荒山、荒沟、荒山、荒滩和其他不宜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五条农村土地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应当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采用招标、拍卖方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费用通过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招标确定;采用公开协商方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山、荒滩等,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直接承包。,或者在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前,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为股份,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荒山、沟壑、丘陵、滩涂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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