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2.设立市县级**公园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2)符合全省**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3)市、县**公园的规划建设面积分别应不少于150公顷、100公顷,森林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但是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地域除外;
(4)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三级标准以上;
(5)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规划(咨询)单位编制,并获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的论证通过;
(6)申报面积与规划面积一致,四至范围、经纬度和规划面积明确,纳入**公园范围内的森林、林地(土地)和林木的权属清楚无纠纷争议,并与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了同意纳入**公园范围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书面协议,经营管理权统一;
(7)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2名以上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可兼任管理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改变市县级**公园管理机构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符合全省**公园建设发展规划;(2)不影响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3)在**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下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4.申请改变市县级**公园经营范围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符合广东省**公园建设发展规划要求;(2)符合市县级**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5.撤销市县级**公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提出申请:(1)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主要景区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导致**公园无法经营的;(2)**公园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生态旅游服务的。**公园设立后,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管理机构、经营范围以及界线,或者分立、撤销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二、办理材料
申请文件(报告)应盖章,内容应包括:1.拟设立**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2.拟设立**公园的景观资源特色和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概况;3.是否知悉市县级**公园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4.是否知悉市县级**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能否严格遵守规定;5.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电话和通讯地址。
1.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或土地证复印件。如申请人依法所有或使用的林(土)地因故未能发证,应提供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属上级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2.申请人与其他权利人签订的书面协议,以及相应的权属证明复印件。拟设立市县级**公园范围内包含他人所有、使用的林(土)地、景观(物)、历史遗迹、现代工程的,申请人应当与有关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1)林(土)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以及景观(物)、历史遗迹、现代工程的名称、位置、范围或面积;(2)权利人是否同意纳入拟设立市县级**公园,以及是否自愿遵守市县级**公园管理规定;(3)权利人是否同意服从申请人统一的经营管理(或规划管理);(4)申请人向权利人提供的经济补偿方式;(5)协议期限(建议期限为30—50年,应不超过权利人的权属期限);(6)林(土)地、景观(物)、历史遗迹、现代工程属集体所有的,须由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3.所在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所属的上级部门)出具的权利确认证明原件。确认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设立市县级**公园范围内各类森林风景资源统一的规划管理(或经营管理)权利。
由所在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加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1.拟设立市县级**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景观资源特色和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概况;2.拟设立市县级**公园近年来的保护、建设、管理概况;3.是否对拟设立市县级**公园进行了书面及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4.拟设立市县级**公园是否符合许可条件,以及是否同意设立该市县级**公园。
用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所在地的机构编制办公室批复文件。(相关证件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校验、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国家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规划(咨询)、林业调查单位编制,严格参照《拟设立市县级**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附后)》的要求编写,A4纸双面印制,简装,单独装订,同时报送1份电子文档,不得随意增删项目。
1.纸质。编印成画册,规格不超过25cm×30cm。封面注明**公园名称,首页附**公园简介。照片数量不少于30张,分别标注名称或文字说明,画面清晰、美观。照片内容应包括:公园内不同植被类型的代表性景观、重要的野生植物或古树名木、主要的野生动物、重要的地文和水文景观、公园四季的自然景观、重要的人文景观、旅游活动现状、基础设施现状以及可借景观等。2.电子版。文件为JPG格式,单张照片不小于1M,原始文件不小于500万像素。材料真实,来源合法。
VCD或DVD格式,高清摄像,时长不超过8分钟。光盘内容以如实展示**公园范围内的特色森林风景资源及四季风光为主,并提供**公园区域位置、规划面积、地理坐标、森林植被类型、动植物种类及数量、重点的风景资源特色等基本信息。配解说并标字幕,解说词应科学、严谨、准确,重要的景观景物及动植物应标注名称。
应载明管理机构名称、职责、管理制度、管理和技术人员配置情况(管理和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技术人员可兼任管理人员)、相关政策文件等内容,可汇编成册。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申请办理服务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或到原申请的服务窗口领取许可结果。如果申请不批准,则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4.监督检查配合
根据《广东省**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园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公园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被许可人(申请人,包括各级**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按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农林局窗口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或到原受理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如果申请不批准,则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4.监督检查配合
根据《广东省**公园管理条例》(修订)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园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公园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被许可人(申请人,包括各级**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按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省级**公园和市、县级**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省级**公园和市、县级**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公园和市、县级**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为国家级**公园。
广东省**公园管理条例(修正)()
第九条**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
设立国家级**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设立省级**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市、县级**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公园的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公园管理条例(修正)()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省级**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市、县级**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广东省**公园管理条例(修正)()
第十九条**公园设立后,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管理机构、经营范围以及界线,或者分立、撤销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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