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的认定标准是怎么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2 09:40:25 123 人看过

结果加重犯的认定标准是: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对于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对于结果加重犯,应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区别是什么

一、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区别是什么

1、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区别如下:

(1)构成要件上。情节加重犯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2)罪数上。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法定的一罪,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

(3)相对情况的不同。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和结果加重犯区别是什么

1、定义方式不同;

2、量刑方式不同;

3、定罪范围不同;

4、法律解释不同:法定刑升格主要是指本来判较轻刑罚的罪行;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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