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的作案工具怎么处理?
1、刑事犯罪者的作案工具,一般由公安机关保管或者销毁。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作案工具也有可能会随着案件移交。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1)淫秽物品;
(2)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3)鸦片、海洛因、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4)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5)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6)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7)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二、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怎么处理?
1、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2、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
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刑事犯罪者的作案工具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在确定处理方式的时候,必须要遵守现行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人员进行犯罪行为时所用的一切物品都属于作案工具,常见的作案工具包括冷兵器,热兵器,易燃易爆物,开锁工具和交通工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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