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依靠自身或社会力量解决纠纷。亲戚朋友可以作为私力救济和社力救济的主体;宗族力量则适用于涉及外族人群的纠纷;村委会可以保护本村人的利益;乡镇司法所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协助处理纠纷;乡镇派出所和乡镇人民法庭则分别负责辖区的纠纷调处和裁决。
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人认定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是依靠自身或其社会力量来解决纠纷,实现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纠纷主体本身就是当然的解纷主体。
(二)亲戚朋友。在纠纷主体感觉自身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向其社会网络中具有相应实力的人寻求支持就是必然的。亲戚朋友既可以作为支持一方纠纷主体参与到纠纷解决当中充当私力救济的主体,同时又可以作为纠纷双方所共同信任的中立方参与到纠纷解决当中充当社会救济的主体。
(三)宗族力量。在涉及到与外族人群之间的纠纷时(尤其是那些与宗族荣辱有一定关联的纠纷),纠纷主体很有可能会寻求宗族力量的支持。因为在这种情境下,相应的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力量相对不足,人们渴望通过建立某种可供借助的社会力量以强化其私力救济达到保护其权益的目的。
(四)村委会。在涉及本村人与外村人之间的纠纷时,村干部有时会充当起保护人,出面帮助本村村民解决纠纷。与此同时,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它作为村委会专设的纠纷调解组织,是一种法定的社会救济主体。
(五)乡镇司法所。它是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在农村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着最基层政权组织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具体表现为: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和依法行政;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组织落实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代表基层政府处理疑难民间纠纷。
(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一级政府作为国家基层的政权组织,承担着日常的行政管理职能,其中自然包括调处纠纷,维持稳定的基本任务。在乡镇中,常规的承担纠纷调处职能的部门主要是综治办,每个乡镇政府都设置了专门的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简称综治办,负责把脉本地区的矛盾纠纷,力争在萌芽状态解决问题。
(七)乡镇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派出所不仅可以对某些影响社会治安的纠纷进行调处,而且也有权依法对相关侵权民事责任进行裁决。
(八)乡镇人民法庭。作为农村纠纷解决中唯一的司法救济主体,其主要负责辖区内民事案件的一条龙服务,立案、审判到执行一肩挑。
解纷主体
标题:合同纠纷调处机制的构建与探讨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合同纠纷调处机制在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从合同纠纷调处机制的现状、调处机制的构建、调处机制的运行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对当前合同纠纷调处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合同纠纷调处机制现状
1. 合同纠纷调处机制尚不完善
2. 调处机构数量不足,素质参差不齐
3. 调处程序繁琐,效率低下
4. 调处结果不公,存在利益输送现象
二、合同纠纷调处机制的构建
1. 完善合同纠纷调处机制的法律法规体系
2. 增加调处机构,优化机构设置
3. 简化调处程序,提高调处效率
4. 加强调处结果的监督与公开
三、合同纠纷调处机制的运行
1. 建立健全合同纠纷调处机制协调机制
2. 加强调处人员的培训,提高调处能力
3. 完善考核制度,激励调处人员
4. 加强调处结果的反馈与改进
四、建议
1. 完善合同纠纷调处机制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调处机制的健康发展
2. 增加调处机构,优化机构设置,提高调处效率
3. 简化调处程序,提高调处效率
4. 加强调处结果的监督与公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结语:在合同纠纷调处机制中,当事人可以灵活选择依靠自身或社会力量来解决纠纷,实现权利。亲戚朋友、宗族力量、村委会、乡镇司法所和乡镇人民政府都可以作为纠纷解决的中立方或私力救济主体,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同时,乡镇派出所和乡镇人民法庭也可以参与调处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调处机制的构建和运行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完善机构设置,提高调处效率,加强调处结果的监督与公开,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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