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与预期违约有什么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08:31:23 316 人看过

从狭义的违约概念看,违约仅限于实际违约,而不包括履行前的履约危险,即预期违约。然而,考虑到履行前所发生的预期违约也涉及到交易秩序和债权人利益,而英美法已将其作为一种违约形式来对待,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所以,《民法典》借鉴英美法经验,将预期违约行为纳入违约行为的体系,并使之与实际违约相对应。

所谓预期违约(或者毁约),亦称为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它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前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向对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他不履行合同义务。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后,在交付期限到来前,出卖人甲将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卖给丙,或者将该物出租给第三人使用,这些行为都可以表示出卖人不想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与当事人实施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实际违约行为有区别。在实施实际违约行为时,违约当事人可能仍愿意保持合同效力,只是其行为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在明示或默示毁约中,当事人没有从事实际违约行为,但毁约的行为表明他已置合同于不顾,欲消灭有效的合同关系,因此与实际违约的概念是有区别的。

如前所述,对于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对于一方默示违约,如果该违约者是后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先履行的当事人如果能证明,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行为要承担哪些责任

1、继续履行

又称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对于预期违约,合同履行期到后,除非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否则违约方就应当继续履行:

A.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

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过高的;

C.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的。

2、赔偿损失

又称违约损害赔偿、赔偿损害金,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数额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违约金

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就按约定的违约金赔偿。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

4、定金

如果双方当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是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的任一项责任形式,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选择的责任形式和相关救济成本也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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