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余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可到市行政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二、新余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办理材料
1.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死亡医学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三、新余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扶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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