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5:51:45 265 人看过

新准则由总则、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披露共四章组成。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说明了制定新准则的目的以及该准则不涉及的内容范围。指出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以及该准则未予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二)第二章“初始计量部分”,明确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一次性交换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为: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三)第三章“后续计量”部分,指出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二者之间的转换、发生减值的处理方法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1、与决定核算方法有关的重要概念:

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2、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企业产生的影响,可分为四种情况: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新准则规定:

(1)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成本法核算。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3、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的要点是: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4、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的要点是: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确定。

(2)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的情况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4)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适当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5)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5、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1)权益法改成本法: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成本法改权益法: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6、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处理

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分为两种情况:

(1)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即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其损益;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2)其他按照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即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7、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应注意的两点:

(1)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四)第四章“批露”部分,规定了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批露存货的相关信息内容,具体包括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CAS2〔2014〕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准则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缩小范围与风险特征相匹配。CAS2(2014)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承担的是被投资方的经营风险,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投资方承担的是投资资产的价格变动风险、被投资方的信用风险。出于风险管理的要求,对于不同的投资具有不同的风险控制机制,因而也应当在不同的会计准则中进行规范。

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中,企业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会计科目有变动。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大部分是作为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极少可能作为其他类别。所以其核算将会计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改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即可。

成本法核算价损合一。原《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规定,对子公司的投资和对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但其减值却按照CAS22〔2006〕处理。

修订后的准则体系,对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不再区分公允价值是否可靠计量,而是全部将其纳入CAS22〔2006〕,其减值的处理也参照CAS22〔2006〕。

案例分析

例1.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的案例

甲公司2014年7月,取得对乙公司5%的股权,成本为800万元。2015年2月,甲公司又以1200万元取得对乙公司6%的股权。假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且该投资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取得。2015年3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可取得10万元。

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800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00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2000000

贷:银行存款12000000

借:应收股利10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0

该项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且该投资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的该项投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假设以上投资发生减值5000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5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5000

例2.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的案例。

2014年7月1日,丙公司从股票二级市场以每股30元(含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0.4元)的价格购入丁公司发行的股票100万股,占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5%,对丁公司无重大影响,丙公司将该股票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资料如下:

(1)2014年7月10日,丙公司收到丁公司发放的上年现金股利400万元。

(2)2014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每股26元。丙公司预计该股票的价格下跌是暂时的。

(3)2015年,丁公司因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受此影响,丁公司股票的价格发生下跌。至2015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下跌到每股12元。

(4)2016年,丁公司整改完成,加之市场宏观面好转,股票价格有所回升,至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上升到每股20元。

假定2015年和2016年均未分派现金股利,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则丙公司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4年7月1日购入股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9600000[(30-0.4)1000000]

应收股利40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00

(2)2014年7月确认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400000

贷:应收股利400000

(3)2014年12月31日确认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600000[(29.6-26)1000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600000

(4)2015年12月31日,确认股票投资的减值损失:

借:资产减值损失17600000[(29.6-12)1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600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4000000

(5)2016年年12月31日确认股票价格上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8000000[(20-12)1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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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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