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
本罪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对会计、统计人员实施报复行为的,不构成本罪,应按其报复的行为及后果等作其他处理。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
3、行为人有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根据我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会计事务。这里所规定的“违反会计法”行为,主要是指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的;对违法的收支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不报告的等等。根据我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员,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的基本职责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这里的“违反统计法行为”,主要是指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等。这里所说的“打击报复”,主要是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通过调动其工作、撤换其职务、进行处罚以及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4、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对多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打击报复影响恶劣的等等。
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犯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相关说明
㈠这是新刑法为加强证人保护而规定的新罪名。
㈡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作为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证人的人身民主权利,进而危害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客观方面,表现对证人实施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㈢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是主体和客体的不同。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报复陷害一般公民,本罪是一般公民和国家公务人员等报复证人。
㈣本罪为行为犯,只要有打击报复行为,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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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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