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来源:未知作者: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粤价[2004]28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省直医疗单位,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于2004年12月1日起遵照执行。
一、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由招标人或招标采购经办机构按我局粤价(2004)102号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如果医疗机构的中标药品实际购进价格低于中标价的,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医院零售价格以药品的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为计量单位,其金额尾数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两位小数。
二、招标人或经办机构应在中标结果公布20个工作日内,将评标、议价和竞价采购药品的中标或采购价格以及临时零售价格按本文附表格式,抄报省物价局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事前核查和事后监督检查工作。
三、医疗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按单个生产企业单个中标品种(不分商品名、剂型、含量规格、包装规格)在整个采购期内所有招标医院的实际采购总金额收取代理服务费,计算方法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
四、各地实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率标准,应在每次的药品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以便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我局《关于降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4)73号)在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我局《关于改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102号)及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广东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价格情况报送表(略)
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促进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投标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禁止价格欺诈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中标药品要保持不同质量层次、不同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合理比价。
四、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由招标人按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并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对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公示。
五、药品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必须及时将中标价格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人核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拒不纠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方法。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公式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1+规定的流通差价率)。
七、流通差价率实行差别差价率,价格高的品种顺加低差率,价格低的品种顺加高差率。具体差价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招标人可低于规定差价率核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2)来源:未知作者:
八、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费每份(套)最高不得超过150元。
九、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可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按中标企业单个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率收取。计算单个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时,要以药品通用名称或正式名称划分品种,不以剂型、规格划分。
十、代理服务费率为最高费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在不超过规定最高费率的前提下,招投标各方可以协商确定具体执行的费率标准。
十一、除招标文件费和代理服务费,严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收取任何其他与招投标有关的服务费用。药品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经办机构要求招投标当事人履行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法核定并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
(二)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
(三)不按中标价格签订中标药品采购合同的;
(四)不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的;
(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六)操纵投标价格或进行价格欺诈,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七)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或变相收费的;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十三、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须按本规定执行。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议价或竞价采购的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方法,按照本规定执行。议价或竞价采购的品种,在同品种其他剂型规格有中标价格时,其成交价格应与中标剂型规格品种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十五、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之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88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确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差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250号)、《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849号)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六、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附: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费率单个生产企业单个中标品种合同金额最高代理服务费率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0.5%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0.3%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0.2%1000万元以上0.1%。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主要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 更多>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有界定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04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有界定:一、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的规定,森林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基本条件。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性质属事业单位,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不属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范畴。
-
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编制规定有没有明文规定国家相关局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2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有界定:一、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的规定,森林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基本条件。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性质属事业单位,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不属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范畴。
-
发改委关于价格欺诈的规定是什么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12《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根据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
中国银监会发展改革委令第13条相关条例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12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当由总行统一制定服务价格,并由总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进行公示。外国银行分行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的授权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
发改委价格欺诈怎么办河南在线咨询 2023-08-16如果遇到价格欺诈的话,首先可以和经营者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一致的话,可以进行第三方调解或者是申请仲裁或者是直接进行起诉处理,经营者进行欺诈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