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20:00:57 437 人看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回收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包括:1、为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是为了乡村村民的共同利益而建设的,是社会公共的需要,土地使用者的需要应遵循社会公共的需要。2、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这个规定是处罚性的回收。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是违法用地,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是回收土地使用权。3、因拆迁、搬迁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这实际上变成了闲置或荒废的土地。为了使土地资源能加以合理利用,这些土地由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可以重新安排使用。但企业的破产和兼并,或虽单位迁移土地仍利用的不能收回。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到农民的利益和公民的财产权,不能由土地所有权人任意行使,因而必须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没有原批准机关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损失情况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或配置的,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置。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程序

新土地管理法虽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作了规定,但还是没有针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程序诸如公告、提出收回方案和补偿方案等进行规定。这个立法的空白在操作实践中只能通过地方立法填补。笔者认为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国土地部门拟定收回方案,送达预收回土地告知书

市、县国土部门根据市县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国土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

2.听证

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县政府土管部门提出,土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

国土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县政府审批

4.下达收回决定书

根据市、县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一定时限内(《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所以在看过本篇文章之后,我们就能够知道,国家对于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的权限的,同时也是在提醒着一些农民朋友们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对这方面有着明令的规定,我们也就不难看出国家为什么要著作了。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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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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