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哪些时间设立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3 09:21:29 376 人看过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地役权的成立要件有:

1、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

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16: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地役权相关文章
  • 地役权什么时候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性质:(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地役权涵义: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一)设立地役权
    2023-06-18
    149人看过
  •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吗
    地役权是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的。因此就要求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署才能符合地役权合同的法律生效要件。地役权登记应注意的方面一是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二是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三是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四是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政府审批。五是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
    2023-06-15
    251人看过
  • 地役权合同自地役权权生效时设立吗?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一、地役权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地役权不属于所有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二、地役权具有什么属性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甚至是租赁权)。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转让。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便用权)分离而单独抵押。3.
    2023-06-19
    211人看过
  • 地役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一、地役权自什么时候设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合同自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即生效,地役权合同一生效,地役权就成立。地役权的设立以地役权合同生效为要件,登记不是地役权设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地役权人或者供役地权利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采取了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二、地役权的成立要件1、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三、地役权的法律特征1、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供役地必须是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因此地役权
    2023-05-06
    172人看过
  • 设立地役权的限制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1、必须在他人土地上。2、设立期限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3、转让的限制。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4、抵押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相关内容:(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
    2023-06-15
    448人看过
  • 所谓地役权的设立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主题链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地役权合同;(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五)其他必要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记簿。上一篇文章: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一般规定下一篇文章:没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
    2023-07-22
    453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地役权
    词条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 更多>

    #地役权
    相关咨询
    • 什么是地役权设立,设立地役权的形式有哪些,地役权的效力是怎样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15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
    • 1什么是地役权设立, 设立地役权的形式有哪些, 地役权的效力是怎样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01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
    • 地役权设立时间是在什么时候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2-30
      地役权是在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有效使用或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必须有两个不同所有权的土地。
    • 地役权的设立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6
      地役权的设立,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地役权合同,合同生效以后,地役权设立。
    • 地役权自何时设立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5-26
      一.地役权自何时设立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