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特殊劳动关系?
答:特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但或因劳动者主体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或因劳动者在使用单位从事劳动的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各种形态的劳动合同关系。
问:用人单位使用那些劳动者构成特殊劳动关系?
答:目前,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构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按政策实行内部退养人员;
3、企业按政策实行停薪留职人员;
4、各类专业劳务公司输出的本市或外来从业人员;
5、退休人员;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问:为什么将这类用工形态归为特殊劳动关系?
答:由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按照使用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具有从属性,因此此类用工不属于民事劳务关系。另一方面,现行《劳动法》对适用主体在就业年龄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劳动法》只适用于单一的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此类用工也不属于标准劳动关系。
问:界定特殊劳动关系的意义是什么?
答:长期以来,社会上将标准劳动关系以外的用工形态一概称之为劳务关系,或将其完全排除在法定劳动标准适用范围以外,或简单归入标准劳动关系,既不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不利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就是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理顺用工关系、明确其劳动标准的参照适用、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应规则。因此,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并非创制一种新的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适应当前规范劳动力市场需要设置的市场规则。
问:构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何参照适用劳动标准?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适用三方面的劳动标准:
1、工作时间。即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者日、周工时制度、休息日制度及延长工作时间制度。
2、劳动保护。即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发生工伤、职业病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待遇。
3、最低工资。即必须执行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
问:确定参照适用上述劳动标准的原则是什么?
答:确定特殊劳动关系参照适用劳动标准的原则是,与直接劳动过程密切相关。
问:除上述规定外,劳动者是否可享受其他劳动保障待遇?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特殊劳动关系,在保证参照执行上述三项劳动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劳动者享受其他劳动保障待遇。用人单位使用各类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劳动待遇,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通过协商约定,各自分别承担。
问:用人单位未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构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含义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外来人员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到查处,界定此种用工为特殊劳动关系并非承认其合法化。但对于此类从业人员实际已经给付的劳动所产生的权益,则应当给予应有的保护。由于其主体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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