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
4、客观表现为行为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一、出售野生动物制品如何认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运输出境的,都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不成立本罪。
对于行为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后,又走私的,宜实行数罪并罚。
二、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构成条件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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