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怎么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0 10:53:53 214 人看过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丢失之后,要及时前往土地管理局办理挂失手续,有条件的可以登报声明,然后及时补办。

具体流程如下:

1、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

2、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在十日内无异议由土地权利人申请所属乡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站的人员到实地测量。

3、土地权利人应提交补办土地证书的申请书、媒体上的声明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权源资料等。

4、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实地勘测。经审核,属补发之列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做出补发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单位领导审批、签字、盖章。

5、补发的土地权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使用者带个人身份证(属单位的需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单位证明)到规划地籍股申请查询土地登记情况。登报三十日后持有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

王英琴诉义乌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行政争议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金中行初字第50号

原告王英琴与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行政争议一案,于2003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英琴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洵熙、麻侃,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恒龙,第三人王英群及其委托代理人应权辉,第三人王兰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2年7月,义乌市人民政府向第三人王英群颁发了义集建(1992)字第3049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王英群;土地座落:义乌市稠城街道畈田王村(原义乌市福田乡畈田王村);用地面积:107.58平方米;土地类别:住宅;四至为东本户墙外为界靠弄;南本户墙外为界靠弄;西本户墙外为界靠路;北本户与龙叶户墙中为界。

原告王英琴诉称:王联璧取妻黄彩菊,王英琴、王英群、王兰仙系王联璧、黄彩菊子女。王联璧、黄彩菊在原义乌市福田乡畈田王村有三间半房屋。父母去世后,原告与第三人对上述房产一直没有分割。1990年12月,第三人王英群以继承所得为由向被告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被告向第三人颁发了义集建(1992)字第3049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得知被告错误颁证的行政行为后,向金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金华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被告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2003)金政复决字第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起诉经过复议程序。

2、王兰芳的声明一份,证明王兰芳放弃本案的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

被告义乌市人政府辩称:讼争宗地座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原福田乡)畈田王村,1990年12月,第三人王英群申请土地登记,权属依据为义乌市农民宅基地证复录件。复录件载明:户主王联壁,1980年6月,建成房屋三间半,占地面积99平方米。备注栏载明,父已去世,由子英群继承。同月,被告下属单位原土管局进行了地籍调查。1992年7月经义乌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了义集建(1992)字第3049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告认为,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其颁证程序合法,实体上并无不当,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被告在法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证明第三人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的事实。2、地籍调查表,证明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宗地进行地籍调查的事实。

3、土地登记审批表,证明土地登记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事实。

4、义乌市农民宅基地证抄录件,证明本宗地登记权属来源情况。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法律依据有: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年11月18日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七条,1989年7月5日发布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十条,浙土国字(1990)25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证明颁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人王英群陈述称:父母王联璧、黄彩菊生有四个子女,儿子王英群,女儿王英琴、王兰仙、王兰芳。父亲王联璧在遗言中提出,由于王兰芳残疾,将一间房子给王兰芳,其余三间半归儿子王英群所有。证明被告颁证行为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王兰仙表示同意原告的意见。

第三人王英群、王兰仙均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

法庭审查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证据1表明了王英群以个人名义登记家庭共有财产和共有遗产是错误的。对证据2,认为调查员认定土地权属来源为继承房屋所得,与事实不符。讼争土地的房屋一部分是原告与两第三人的家庭共有财产,一部分是父母亲的遗产。对父母的遗产,原告与两第三人均是继承人。对证据3,认为被告将原告和两第三人共有财产确权给第三人王英群一人所有,侵犯了原告和第三人王兰仙的合法权益。对证据4,认为宅基地证复录件上记载户主王联壁,家庭人口五人。在父母去世后,子女均有继承权,备注栏中记载由子英群继承与事实不符。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认为被告对申请登记土地的权属来源审查不严。第三人王英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律依据无异议。第三人王兰仙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同意原告的质证意见。被告、第三人王英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被告认为没有表明王兰芳与王联壁的关系。第三人王英群认可王兰芳是其妹妹,但对声明书上的指印是否王兰芳所捺表示不清楚。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因记载的土地权属来源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具备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王联壁、黄彩菊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三女,儿子王英群,女儿王英琴、王兰仙、王兰芳。女儿王兰芳系残疾人。

1980年6月,王联壁、黄彩菊在原义乌市福田乡畈田王村新建房屋三间半。黄彩菊于1985年去世。1985年7月12日发放的义乌市农民宅基地证复录件载明:户主王联壁;家庭人口5人;1980年6月新建房屋三间半。王联壁于1989年去世,生前因女儿王兰芳是残疾人,将旧房子一间给了王兰芳。

1990年12月,第三人王英群对上述三间半房屋的土地申请确权。申请表中载明,土地权属来源为继承。被告依第三人王英群申请,于1990年12月进行了地籍调查,在权属调查记事栏中载明,该户土地系房屋继承所得,有宅基地证一份。1992年7月,被告经审批向第三人颁发了义集建(1992)字第30491集体土地建设用证使用证。原告认为被告颁证错误,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金华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9月29日作出(2003)金政复决字第6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颁发义集建(1992)字第3049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人王兰仙参加诉讼。第三人王兰芳声明放弃

本案中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

王联壁、黄彩菊在义乌市稠城街道(原义乌市福田乡畈田王村)建造的三间半房屋,义乌市农民宅基地证上载明了户主王联壁,家庭人口5人。王联壁去世后,王英群、王英琴、王兰仙均为讼争土地上房屋的权利人及父母亲遗产的继承人,原告提出被告将三间半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给第三人王英群是错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王英群提出,其父亲去世时已在遗嘱中将三间半房屋给了王英群,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王英群向被告申领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原告及第三人王兰仙的合法权益。被告向第三人颁发义集建(1992)字第3049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属对土地权属来源审查不严,颁证主要证据不足。原告提出撤销被告于1992年7月向第三人颁发的义集建(1992)字第3049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8日 22: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集体土地相关文章
  • 怎么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一、怎么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流程具体如下:1.申请。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2.调查。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3.审核。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4.审批。经审核符合标准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继承可以吗集体土地是不可以继承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不能继承,能继承的是房屋所有权。由于宅基地和房屋不能分离,只要房屋在,宅基地也就能免费用了。土地是属于国家和集体的,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属集体,要有本集体成员的身份才可以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不是遗产不能继承。户口不在农村,可以继承
    2023-06-19
    373人看过
  •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怎么更名
    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怎么更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二、集体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
    2023-05-06
    309人看过
  •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条件
    1、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其中,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3、兴办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其用地面积要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
    2023-02-28
    130人看过
  •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到哪里去补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丢失之后,要及时前往土地管理局办理挂失手续,有条件的可以登报声明,然后及时补办。具体流程如下:1、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2、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在十日内无异议由土地权利人申请所属乡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站的人员到实地测量。3、土地权利人应提交补办土地证书的申请书、媒体上的声明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权源资料等。4、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实地勘测。经审核,属补发之列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做出补发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单位领导审批、签字、盖章。5、补发的土地权
    2023-02-28
    249人看过
  • 怎样申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一)本人提出建房申请,建房申请书须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签字同意,农村房助理员审核签字、村上盖章。(二)上报当地镇人民政府,由镇国土员实地踏勘,选址定点并填报农村住宅用地报审批表,村民委员会、国土员、镇人民政府再审批表上签署意见,附上建房示意图、新农村规划图、地形平面图;(三)报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审批实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规划,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保护科审核建房位置、用地规模、土地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审查同意后发放农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五)国土员根据农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实地放线,待农房建成后,经本人申请,镇国土员对建房位置、用地规模、土地用途进行竣工验收;(六)凭农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农村居民建住宅验收合格单(有镇、村、组及国土员签署意见)到国土资源局申
    2023-02-19
    327人看过
  •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丢了怎么办
    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补办一、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程序及应提交的相关文件1、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2、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3、土地权利人应提交补办土地证书的申请书、媒体上的声明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权源资料等;4、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实地勘测;5、经审核,属补发之列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做出补发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6、单位领导审批、签字、盖章;7、补发的土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要怎么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需要向国土资源所提出书面申请;国土资源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无异议发布公告;公告7日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
    2023-03-17
    185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集体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更多>

    #集体土地
    相关咨询
    •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怎么使用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2-15
      1、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要用于非农业建设,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获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只有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将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是合法的。
    •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09
      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要用于非农业建设,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获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只有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将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是合法的。
    •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怎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5
      集体土地,就是广义上我们说的宅基地、小产权,其土地、建房审批手续和建成的房屋都是合法的,只是现行的国家政策不允许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不能进入商品房市场,不允许进行买卖和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
    •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怎么用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23
      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要用于非农业建设,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获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只有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将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是合法的。
    •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怎么办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11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