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4 11:12:57 353 人看过

股权质押在没有登记证明之前是不成立的,质押合同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所以它属于登记生效制度。登记生效制度是指只有在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后,法律规定的事项还会生效。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所以质押合同应该要去相关部门登记。

一、股权质押的条件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如何行使股权质权

股权质押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就可以行使质押权,通过拍卖、折价等方式处理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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