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有权决定承包地的调整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调整承包地的包括情形有哪些
(一)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二)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三)人地矛盾特别突出的。
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承包人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己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与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承包方所请求的损失赔偿应当以当事人具有过错为原则,除非承包方能够证明第三人有过错,否则承包方的损失仅应由发包方负赔偿之责。
三、民法典的承包地的调整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的土地。如果有特殊情形的,要适当调整承包土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地的调整】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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