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日益增大,商业银行的存贷、结算功能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与此同时,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日益严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非法手段骗取银行资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的稳定,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伪造虚假资料诈骗贷款44万余元
2001年11月30日,原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驻西宁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祁连干休所)的所长火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欧某某等人(另案)伪造祁连干休所的集资建房协议、收入证明、购房款收据、未婚证明等贷款资料,以欧某某的名义,在银行骗取按揭抵押贷款6万元。2001年12月至2005年9月间,火某某、欧某某还贷款19384.86元,其余赃款挪作他用及挥霍。
同年12月21日,火某某伪造祁连干休所1号楼3单元701室的集资建房协议和购房款收据等贷款手续,在银行以按揭抵押的方式骗取了7万元贷款。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间,火某某还贷款20014.16元,其余赃款挪作他用及挥霍。接下来,火某某又伙同他人以同样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几年来,共诈骗银行贷款44万余元。
近日,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火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贷款诈骗案件发案呈现新变化
记者从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获悉,2002年至2004年,城西检察院受理贷款诈骗案件1件,涉案人数两人。2005年至2007年受理6件,涉案人数12人。近两年,此类案件发案呈较大上升趋势,贷款诈骗案件已逐步由一种新类型犯罪转化为易发、高发的金融领域犯罪。
作案手段隐蔽,呈现智能化趋势。城西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涉案人员一般熟知银行的贷款流程,了解银行在贷款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多以申请按揭抵押贷款或个人消费贷款的名义,通过小额贷款、多次贷款的途径,骗取巨额贷款,手段隐蔽。如高某、马某某两人曾持伪造的他人身份证、介绍信、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先后作案6起,涉案金额24万余元。
个别银行、中介机构的贷款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存在严重疏漏。据城西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一些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发放贷款的工作人员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缺乏必要的调查了解是发生贷款诈骗案件的主要诱因。张某某、高某、火某某3起案件,就是由于上述原因导致作案人员屡次诈骗成功。
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在一些案件中,涉案人员以他人名义申请贷款,相关群众轻信了涉案人员的谎言,向他们泄露并提供了身份证、工资收入等个人资料,一定程度上给涉案人员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
针对贷款诈骗案的发案特点,城西检察院的检察官建议金融部门要健全制度、严把关口,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宣传金融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力度,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同时,提醒广大市民提高防范意识,不要随意向他人泄露身份证、工资收入等个人资料,给不法人员留下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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