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上班时间内上厕所突然死亡,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上厕所”是私事,因此认定何某死亡不属于工伤。由于不服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何某70岁的老父代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后,成都中院最终撤消了劳动保障部门“不是工伤”的认定。争论一“上厕所”伤亡算
何某上班时间内上厕所突然死亡,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上厕所是私事,因此认定何某死亡不属于工伤。由于不服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何某70岁的老父代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后,成都中院最终撤消了劳动保障部门不是工伤的认定。
争论一上厕所伤亡算不算工伤?
何某是成都四通厂工人,2002年9月24日下午上班铃声响过之后,何某在进入车间之前,到该厂厂区内的厕所解便,几分钟后被同事发现其仰面倒在厕所地上,不省人事。厂方立即将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最终何某死亡。由于厂方没有提起伤亡性质认定,何某70岁的老父向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伤亡性质认定。武侯区和成都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均认为上厕所是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认定何某伤亡性质不是工伤。老人不服,就该认定向武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作出认定。
争论二伤亡算工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经过审理,武侯区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上厕所和工作无关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相悖;根据法律,即使劳动者在上下班时间、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发生不属于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事故,都应当确定为比照应工伤亡来处理,因此何某这种状况没有认定为工伤,与法律不符。2003年5月16日,武侯区法院一审判决撤消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并责令重新认定。
宣判后,第三人四通厂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了上诉,四通厂认为上厕所与工作无关,不应当认定为是工伤。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表示,一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定论工作场所伤亡与正常工作有关
成都中院审理后表示,任何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上厕所是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伤亡,并非与正常工作无关。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没有体现出《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因此中院判决驳回了上诉,责令对何某的死亡性质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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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
工伤典型情形有以下几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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